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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释义11

  • 时间:2009-07-21 00:10
  • 资料来源: 公安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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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编制实施城乡消防规划,是提高城乡抗御火灾水平的重要基础性工作

  编制和实施城乡消防规划,是完善城乡消防安全管理体系、提高城乡消防安全整体水平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也是从源头上预防火灾事故和降低火灾危害的有效措施,对消防工作的长远发展有重大的指导作用。《城乡规划法》第四条规定:“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第八条规定:“切实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编制城乡消防规划,确保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与城镇和乡村建设同步实施;对缺少消防规划或消防规划不合理的城市总体规划、乡村和集镇建设规划,不得批准。对公共消防设施不能满足灭火应急救援需要的,要及时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要按照消防规划改造供水管网、修建消火栓、消防水池和天然水源取水设施,确保消防用水。”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和国务院文件,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乡消防规划作为城乡规划的组成部分,包括城市消防规划、镇消防规划、乡消防规划和村庄消防规划。城乡消防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的设置和消防装备配备等。

  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公共消防设施规划、建设也面临一系列新情况、新问题。从总体上看,当前我国城乡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仍然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在县、乡、镇,这一问题更加突出。据统计,截至2008年6月底,全国287个地级以上城市中,282个编制了消防规划,“欠账率”1.7%%;369个县级市中,363个编制了消防规划,“欠账率”1.6%%;全国应建公共消火栓831525个,实有724872个,“欠账率”12.8%%;全国应建消防站8467个,实有7380个,“欠账率”12.8%%。其中地级以上城市应建公共消火栓554440个,实有486699个,“欠账率”12.2%%;应建消防站4710个,实有3453个,“欠账率”26.7%%。从公安消防部队的装备器材配备看,虽然初步达到了《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的基本配备标准,但氧气呼吸器、移动供气源等仍存在一定程度“欠账”,而且已有消防站队的布局、消防装备的配置也存在不科学、不合理的问题。从统筹城乡发展的角度看,农村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欠账”尤为严重,全国3.4万多个乡镇中,95%%没有编制消防规划,90%%以上没有专业消防力量;65万个行政村、257万多个自然村中,90%%以上缺乏消防水源、基本消防器材设施,95%%以上没有消防力量。近10年来,全国农村发生火灾50万起,烧毁建筑1800万平方米,死亡9688人,伤11312人,直接财产损失36亿元,四项指数均占全国火灾总量的60%%以上,而且火灾上升幅度远远大于城市,如再不加强农村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将会影响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因此,农村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也迫切需要通过立法加以规范和保障。

 二、城乡消防规划的编制

  城乡规划是对一定时期内城乡发展目标、发展规模、土地利用、空间布局以及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和实施措施,是政府指导和调控城乡建设发展的基本手段,是指导城乡发展与建设、维护社会公平、保障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的重要公共政策。城乡消防规划作为城乡规划中综合防灾方面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以抗御火灾和处置特种灾害事故为目标,协调和综合部署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的一项专业规划,包括城市消防规划、镇消防规划、乡和村庄消防规划。

  (一)编制城乡消防规划的指导思想。编制城乡消防规划,应当坚持统筹兼顾、科学合理的原则,以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遵循消防工作的客观发展规律,以《消防法》《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本地区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为依据,贯彻以人为本的理念,从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出发,按照城乡发展总体目标和相应的消防安全要求,充分结合城乡形态特点,优化、整合城乡公共消防基础设施资源,学习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全面体现规划的先进性、前瞻性、针对性、适应性、可操作性和创造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