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解读

2009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释义10

  • 时间:2009-07-13 00:09
  • 资料来源: 公安部
  • 浏览次数:-
  第二章火灾预防

  本章共二十七条。本章充分体现了总则规定的“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符合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的要求,对火灾预防工作进行了较为详尽的规定,内容涵盖了城乡消防规划和建设的要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要求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制度,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许可制度,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的消防安全职责,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要求,消防产品的质量要求和监督管理制度,建筑构件和有关材料的防火性能以及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消防安全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消防工作和在重点季节、期间的防火职责,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防火职责,鼓励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政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的从业、执业要求等。这些规定对加强消防安全管理,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预防火灾事故,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安全是十分必要的。

  第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城乡消防安全布局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调整、完善;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

  【释义】本条是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城乡消防规划、建设职责的规定。

  与原《消防法》比较,将“城市规划”修改为“城乡规划”,一字之差,“城”“乡”并重,体现了统筹城乡发展、城市与农村消防工作并重的立法思路,体现了国家对农村消防工作的高度重视。农村公共消防安全事关广大农民群众的生命权、财产权等基本权益,事关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是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保障。

  本条中的“消防安全布局”是指为了保障城乡建设的安全发展,确保国家、集体和公民个人财产的安全,在制定城乡规划时,根据当地常年的风向、气候、地形等因素,从消防安全的角度,对城乡的发展布局、功能分区等提出规范要求,合理安排防火、救火设施、队伍等方面的资源。比如,城乡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及其他一些火灾危险性大的场所应设置在安全、合理的位置,与周围建筑或场所保持规定的防火间距。“消防站”,是指消防队的驻地,它是扑救火灾、抢险救援最基本的战斗单位。城市规划区内消防队的布局,一般应以接到出动指令后5分钟内消防队可以到达辖区边缘为原则确定:普通消防站辖区面积一般不应大于7平方公里;设在近郊区的普通消防站仍以接到出动指令后5分钟内消防队可以到达辖区边缘为原则确定辖区面积,其辖区面积不应大于15平方公里,也可针对城市的火灾风险,通过评估方法确定消防站辖区面积。特勤消防站兼有辖区消防任务的,其辖区面积同普通消防站。“消防供水”,是指市政消火栓、天然水源取水设施、消防蓄水池和消防供水管网等消防供水设施。消防供水设施的数量、水量、水压等应当满足灭火需要,保证消防车到达火场后能够就近利用消防供水设施,及时扑救火灾,控制火势蔓延。“消防通信”,是指能进行火灾报警、受理火警并进行消防指挥调度的城市消防通信指挥系统。消防通信指挥系统的规划建设应当保证发生火灾后,人们能够及时报警,各级消防指挥中心、消防站以及消防指战员之间能够通信畅通,及时交换信息,传达灭火指令。“消防车通道”,是指供消防车通行的城乡道路,应当保证道路的宽度、限高和道路的设置,满足消防车通行和灭火作战的需要。“消防装备”,是指消防队用于灭火救援的消防车辆、随车器材以及呼吸器、防化服、隔热服等消防员个人防护装备。消防装备的配备应当满足灭火救援的需要,并最大限度地保护消防员免受火灾和其他灾害事故的伤害。有关消防安全布局和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和消防装备的具体要求,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中都有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