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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释义9

  • 时间:2009-07-12 00:08
  • 资料来源: 公安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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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国家鼓励、支持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使用先进的消防和应急救援技术、设备;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消防公益活动。

  对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释义】本条是关于国家鼓励推广先进消防和应急救援技术、鼓励消防公益活动,以及奖励对象、条件的规定。本条中关于国家鼓励推广先进消防和应急救援技术、鼓励消防公益活动的规定是新增的内容。

  一、国家鼓励推广先进消防和应急救援技术

  党和政府历来十分重视消防科学技术研究,重视先进技术的推广。《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条规定:“国家发展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事业,普及科学和技术知识,奖励科学研究成果和技术发明创造。”《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明确了“国家实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工作面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基本方针”。2000年以来,我国消防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应用水平不断提高,有五项消防科研成果获国家科学技术奖,40余项获公安部科学技术奖,公安部消防局组织制定了消防科学技术“十一五”发展规划,国家火灾科学重点实验室取得了一批基础性成果。消防设施、消防产品科技含量不断提高,超高压细水雾等节水、环保、高效的技术应用到火灾扑救实践,达到了国际领先水平,应用科技防控火灾能力不断提高。2006年世界火灾科学大会首次在我国成功举办,国际标准化组织(ISO)首次将我国《消防联动控制系统》技术标准采用为国际标准草案(DIS),实现了我国消防工程技术国际化的历史性突破。科学技术是生产力,是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决定性因素,也是提高消防安全水平、保证公共消防安全的决定性因素。随着先进消防科学技术的推广应用,防灭火和应急救援技术不断提升,灭火救援技术和装备日新月异,社会抗御火灾事故的能力不断提升。因此,必须摆正消防安全科技与经济效益的关系,鼓励、支持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大力推广使用先进消防和应急救援技术、设备,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保护单位的经济效益和成果,维护公共安全,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二、国家鼓励、支持消防公益活动

  公益活动是指一定的组织或个人向社会捐赠财物、时间、精力和知识等活动。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既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消防工作关系到每个公民和家庭的切身利益。国家鼓励开展公益消防活动,正是为了调动全社会的积极因素,让每个公民都关心并参加到消防工作中,提高社会整体消防安全素质和消防管理与防火灭火水平。开展消防公益活动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主要包括社区消防服务、消防知识传播、消防法律咨询、消防义务教育、消防志愿者紧急援助、消防慈善活动、消防社团活动、消防文化艺术活动等等。消防公益活动是社会各界积极关注和参与消防工作的重要形式,是群众路线在消防工作中的重要体现,一个社会消防公益事业的发展程度,也反映了社会整体消防安全意识的发达程度。党和政府十分重视公益事业健康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国家鼓励公益事业的发展,对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给予扶持和优待”,同时规定,“国家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公益事业进行捐赠。对公益事业捐赠有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由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表彰。对捐赠人进行公开表彰,应当事先征求捐赠人的意见”。《消防法》规定“国家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消防公益活动”,就是指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积极组织开展或者参加消防公益活动,并且对消防公益活动以及消防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给予扶持和优待。

  三、对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根据本条规定,对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这里的“有突出贡献”,对于单位来说,一般应当具有下列先进事迹之一:(l)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普及,消防安全措施落实,消防组织制度健全,火灾隐患及时消除,消防器材、设施完整好用,无火灾事故,成绩突出的;(2)及时组织扑灭火灾或者积极支援邻近单位和居民扑灭火灾,避免重大损失,有显著贡献的;(3)严格执法,秉公执法,科学监督,文明服务,在消防监督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4)开展消防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革新,成绩显著的;(5)在改善城乡消防设施方面有显著贡献的。对于个人来说,一般应当具有下列先进事迹之一:(l)热爱消防工作,积极参加火灾预防工作,成绩显著的;(2)模范遵守消防法规,制止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事迹突出的;(3)及时发现和消除重大火灾隐患,避免火灾发生的;(4)积极扑救火灾,抢救公共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表现突出的;(5)对查明火灾原因有突出贡献的;(6)对消防科学技术研究或者技术革新有显著成绩的;(7)在消防工作的其他方面作出显著贡献的。

  对于上述单位或者个人的奖励,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批准实施;成绩特别突出的,可以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核准,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奖励有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两种。精神奖励有记功、记大功、晋级、通令嘉奖、授予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等,物质奖励有颁发奖金、奖品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规定,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给予奖励。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对受奖励的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予以表彰,并给予一次性奖金或者其他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