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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释义7

  • 时间:2009-06-02 23:45
  • 资料来源: 消防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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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

  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应当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教育、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的内容。

  新闻、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消防宣传教育。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等部门,加强消防宣传教育。

  【释义】本条是关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和单位、团体、组织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职责、义务的规定。

  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是做好消防工作的重要基础。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对于提高公民的消防法制观念和消防安全意识、消防安全素质,增强全社会抗御火灾的能力具有重要意义。1957年国务院在《关于加强消防工作的指示》中指出:“必须广泛开展群众性防火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广大群众的防火警惕性,普及消防知识。”1973年周恩来总理指示,做好防火工作必须加强对职工群众的“防火常识和爱护国家财产的教育”。1983年公安部专门发出了加强消防宣传教育的通知,要求把“消防宣传教育工作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2001年中共中央宣传部、公安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消防宣传工作的通知》,明确要“从国家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大局来认识做好消防安全宣传工作的重要性”。2006年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强调要“广泛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近年来,各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积极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教育活动,公安、教育、宣传、文化、司法等部门积极配合,将消防知识纳入了义务、学历、职业教育培训和普法内容,一些学校开设了消防安全课程,有的大学开设了消防专业试点。全国有2900多个消防站定期向社会开放,2007年各地共举办消防安全培训班3.8万余期、培训1297.2余万人次,进一步提高了公民消防安全意识和素质,有效减少了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

  但是,我国社会整体消防安全素质建设仍然亟待加强。分析近年来导致发生火灾的原因,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和违章用火、用电、用气引起的火灾占七成以上;从火灾伤亡情况看,有很多人是因不懂火灾自救逃生常识而丧生或盲目逃生致残。2004年国家统计局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国民消防安全素质调查显示,接受调查的近3万名城乡居民中,有80%%以上的人没有接受过消防知识教育,70%%以上的人不关注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出口、消防设施位置,46.3%%的人没有火场逃生常识,35.3%%的人没有扑救家庭初起火灾的能力,12%%的人不知道火警电话。在接受调查的8400名学生中,近50%%的学生有过玩火的经历,49.3%%的学生未在学校接受过消防安全知识学习或消防演习。这些问题,反映了加强对公民的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的重要性、迫切性。

  从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工作的重要性考虑,《消防法》在总则中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以及教育、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新闻、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的消防宣传教育职责。特别是新增规定了对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团体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工作的要求。

  一、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各级人民政府担负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消防工作的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消防法》及有关配套法规的职责,应当加强对本地区消防宣传工作的领导,贯彻“预防为主、宣传先行”的方针,明确消防宣传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主要任务、保障措施、工作要求,制订指导性、操作性强的消防宣传计划,将消防宣传工作纳入当地消防工作联席会议研究事项,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建平安地区、应急科普宣教计划等内容,组织相关部门、社会单位和有关团体按计划实施,并进行检查、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