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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释义6

  • 时间:2009-06-02 23:45
  • 资料来源: 消防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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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释义】本条是关于任何单位、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以及参加灭火工作义务的规定。

  一、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

  消防工作是全社会性的工作,它涉及全社会的安全和利益,一旦发生火灾,对社会和个人的财产、生命安全都会造成极大的损害。人们生产、生活的许多行为都与消防安全息息相关,好的行为和习惯对预防火灾具有积极意义,而一些不良的行为和习惯则可能会引起火灾危险。例如: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不按安全操作规程操作,不遵守消防规章制度,在生活中不注意用火用电安全、乱扔烟头等不良习惯,都有可能引起火灾,甚至造成群死群伤的恶性后果。因此,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不仅仅是指每个人自己应当自觉地遵守消防法规,还包括对发现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影响消防安全的行为,应当予以指出、制止或者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举报,发生火警及时报告。这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应有的权利。“报告火警”,主要是指发现着火后,应当立即拨打火警电话“119”。在通讯不便的条件下,应当以其他有效、迅速的方法报告火警。例如:派人直接到消防队报警等。本条将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明确规定为每个单位、每个人的义务,有利于动员和保证全社会的每个成员都积极投入到消防安全工作中去,切实发挥群众在消防安全工作中的作用,也为发动群众保护消防设施,组织群众防火、灭火等提供了法律依据。因此,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各单位及每个社会成员都应当认真学习消防法律、法规,不断增强消防法制观念,提高消防安全意识,积极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各单位应当认真改善防火条件,落实防火措施,及时消除火险隐患,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每个单位、社会成员都应当把预防火灾、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作为自己应尽的义务,积极参加消防安全活动,发现火灾立即报警,并积极参加火灾扑救。二、任何单位、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凡是有组织的灭火活动,被组织的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应当参加,这是法律义务。所谓“有组织的灭火工作”是指在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消防组织或发生火灾的单位、部门组织带领下进行的救火工作。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是指在灭火工作中服从人民政府、消防机构或者有关人员的指挥,完成政府、消防机构或有关组织、人员交给的任务。比如,按照要求组织单位职工或者居民疏散,提供需要的物资和装备,引导、指示消防通道和水源,帮助维持现场秩序,按照要求参加人员生命抢救,按照要求切断电源、油气管道等。应当注意的是,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这一义务仅限于成年人。这里的“成年人”,是指年满18周岁的人。因为灭火工作具有相当大的危险性,对于成年人来说,积极参加灭火,解除火灾威胁,减少火灾危害是社会道德和法律的要求。而且成年人有较明确的是非观念,体力、智力也已成熟,能够正确认识自己的行为和客观事物的实际情况并采取适当的行动,具备相应的处置和应对能力,在参加灭火的同时可以兼顾自身安全。而未成年人因为其身体、心智都还没有发育成熟,分析问题和处理问题的能力相对薄弱,对火灾的危险性缺乏充分认识,也难以在灭火工作中有效地保护自己和他人的人身安全。如果他们参加灭火,很有可能因为对危险情况不能进行正确的判断和处理而造成不必要的人身伤亡。所以,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组织未成年人参加灭火。另外,虽然本法没有明确规定,但对于孕妇、老年人和有较严重身体缺陷的残疾人,一般也不应当组织他们参加灭火。这些人由于身体或者体力、智力上的缺陷,往往行动不便,不仅不能有效灭火,相当一部分还缺乏逃避火灾伤害的能力。为了尽量减少火灾中的人员伤亡,在灭火工作中应当注意组织、帮助未成年人、孕妇、老年人和残疾人等疏散和转移,保护他们的生命安全,并在平时的消防安全教育中给他们提供学习消防和防火逃生知识的充分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