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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释义2

  • 时间:2009-06-02 23:34
  • 资料来源: 消防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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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释义】本条是关于消防工作方针、基本原则和实行责任制的规定。本条保留了原《消防法》规定的消防工作方针,并根据我国消防工作的特点和客观规律,对消防工作的原则和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的规定进行了适当修改。

  一、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预防为主、防消结合”,就是要把同火灾做斗争的两个基本手段预防火灾和扑救火灾结合起来。在消防工作中,要把火灾预防放在首位,积极贯彻落实各项防火措施,力求防止火灾的发生。无数事实证明,只要人们具有较强的消防安全意识,自觉遵守、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大多数火灾是可以预防的。但是要完全避免发生火灾也是不可能、不现实的,所以在千方百计预防火灾的同时,也要切实做好扑救火灾的各项准备工作,一旦发生火灾,能够及时发现、有效扑救,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火和灭火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是辩证统一、相辅相成、有机结合的整体。“防”与“消”是达到消防安全的两种必要手段,两者互相联系,互相渗透,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在消防工作中,必须坚持“防”“消”并举、“防”“消”并重的思想,将火灾预防和火灾扑救有机地结合起来,最大限度地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促进社会和谐。

  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这是本次修订《消防法》新确定的消防工作的原则,是消防工作实践经验的总结和客观规律的反映。“政府”、“部门”、“单位”、“公民”四者都是消防工作的主体,任何一方都非常重要,不可偏废,“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共同构筑消防安全工作格局。(一)“政府统一领导”。消防安全是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是社会稳定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这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现代服务型政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消防法》第三条规定:“国务院领导全国的消防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这是关于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责任的原则规定。国务院作为中央人民政府、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最高国家行政机关,领导全国的消防工作。同时,消防工作又是一项地方性很强的政府行政工作,许多具体工作必须以地方政府负责为主。《消防法》关于政府具体消防工作责任的规定主要有:1、在宏观规划方面,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2、在火灾预防方面,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对已经设置的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不再符合消防法规定的,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单位限期解决,消除安全隐患;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3、在农村消防工作方面,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消防工作的领导,采取措施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组织建立和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4、在消防组织建设方面,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加强消防技术人才培养,增强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的能力;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5、在灭火救援方面,规定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参加火灾以外的其他重大灾害或者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根据扑救火灾的紧急需要,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人员、调集所需物资支援灭火;对单位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参加扑救外单位火灾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火灾发生地的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补偿。6、在执法监督方面,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公安机关报告的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本地区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情况,及时核实并组织或者责成有关部门、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对公安机关报请的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责令停产停业意见,依法决定并组织有关部门实施。(二)“部门依法监管”。政府有关部门对消防工作齐抓共管,这是消防工作的社会化属性决定的。各级公安、安全监管、建设、工商、质监、教育、人力资源等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履行相应的消防安全监管职责。1、《消防法》明确了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的监管职责。《消防法》第四条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这是关于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的消防工作职责的原则规定。《消防法》关于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的具体消防工作职责的规定主要有:(1)宣传教育方面,规定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应当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2)监督执法方面,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法确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消防产品监督检查、消防监督检查、火灾事故调查、消防行政处罚,并依法实施临时查封、传唤等措施,依法实施强制执行;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责令停产停业,提出意见并由公安机关报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决定。

  (3)灭火救援方面,规定公安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工作,依照国家规定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优先保障遇险人员的生命安全;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调动指挥专职消防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

  (4)队伍建设方面,规定公安消防队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实施专业技能训练,配备并维护保养装备器材,提高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实战能力;对新建立的专职消防队予以验收,对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业务指导。

  (5)廉政建设方面,《消防法》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做到公正、严格、文明、高效;不得收取费用,不得利用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谋取利益,不得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销售单位、品牌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同时,《消防法》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消防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