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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释义1

  • 时间:2009-06-02 23:24
  • 资料来源: 消防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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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者按:为了配合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正式施行,更好地帮助广大读者学习理解和贯彻执行该法,本报自本期开始连续转载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公安部消防局编著,人民出版社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释义》一书。由于篇幅限制,原则上每期刊登一则条文释义,并做适当文字删减。

 第一章 总则

  本章共七条,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的立法宗旨,我国消防工作贯彻的方针、原则和实行的基本制度,明确了国务院领导全国的消防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公安机关对消防工作实施消防监督管理,并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实施,明确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社会团体、新闻媒体等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的责任,单位和公民基本的消防义务,国家鼓励、支持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以及对消防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奖励等内容。

  本法其他各章条款,都贯穿着总则规定的原则,是总则规定的具体化,在运用其他各章的条文规定时,应当符合总则条文所规定的内容。

  

  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消防法》立法宗旨的规定。

  在立法宗旨方面,修订后的《消防法》继承和发展了原《消防法》的有关规定,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增加了“加强应急救援工作”的内容。《消防法》的立法宗旨包括四个方面:

  一、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

  火灾是指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在各种灾害中,火灾是最经常、最普遍地威胁公众安全和社会发展的主要灾害之一。人类逐渐对火进行利用和控制,这是文明进步的一个重要标志。火,给人类带来文明进步、光明和温暖。但是,失去控制的火,就会给人类造成灾难。所以说人类使用火的历史与同火灾作斗争的历史是相伴相生的,人们在用火的同时,不断总结火灾发生的规律,尽可能地减少火灾及其对人类造成的危害。对于火灾,在我国古代,人们就总结出“防为上,救次之,戒为下”的经验。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在社会财富日益增多的同时,导致发生火灾的危险性也在增多,火灾的危害性也越来越大。实践证明,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对消防安全的期待越来越高,消防工作的重要性越来越突出。“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的危害”是对消防立法意义的总体概括,包括了两层含义:一是要积极预防,防止发生火灾。火灾是可以预防的。因此,消防工作的主要目的就是做好预防火灾的各项工作,防止火灾发生。二是要积极减少火灾危害。火灾绝对不发生是不可能的,但火灾危害是可以通过人类积极的行为而减少的。因此,一旦发生火灾,就应当及时、有效地进行扑救,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危害。

  二、加强应急救援工作

  党的十七大提出了完善应急救援机制的要求,这是保障我国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重要战略任务。《消防法》总则第一条就写明“加强应急救援工作”,这既是对立法目的的阐述,也是对我国消防工作职能的新拓展。公安消防队伍作为维护公共安全的重要力量,承担着许多应急救援工作,这是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和国际社会发展趋势。2006年国务院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规定,公安消防队除完成火灾扑救任务外,要积极参加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危险化学品泄漏、道路交通事故、地震及其次生灾害、建筑坍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空难、爆炸及恐怖事件和群众遇险事件的救援工作,并参与配合处置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自然灾害,矿山、水上事故,重大环境污染、核与辐射事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2000年至2007年,全国公安消防队伍参加除火灾以外的其他灾害事故抢险救援和社会救助超过百万次,抢救和紧急疏散遇险人员66万余人。目前,公安消防队伍参加其他灾害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任务量,已经达到了火灾扑救任务量的2倍之多,并呈逐年上升趋势。2008年“5•12”四川汶川特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全国公安消防部队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快速反应,在全国范围内集结消防官兵13434人,最大限度地抢救群众生命,从坍塌废墟中搜救8100人,其中生还1701人,转移解救被困群众51730人,医护救助13109人,是搜救生还率最高的一支专业队伍,得到了党中央、国务院充分肯定,赢得了广大人民群众的高度赞誉。公安消防队伍已成为我国重大灾害事故应急救援的一支主力和突击队。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对完善政府公共服务职能、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灾害事故应急救援机制建设的需要,按照世界各国通行做法,充分考虑消防队在体制、器材装备、训练管理等方面的优势,以及近年来公安消防队应急救援工作的成效,特别是在汶川特大地震灾害事故救援中的突出作用,修订后的《消防法》加强了应急救援方面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消防组织建设,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加强消防技术人才培养,增强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的能力;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针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火灾特点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对因参加应急救援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同时规定,赶赴应急救援现场的消防人员和调集的消防装备、物资,需要铁路、水路或者航空运输的,有关单位应当优先运输。为了全面加强应急救援工作,本法在总则中对应规定《消防法》立法目的之一是“加强应急救援工作”。

  三、保护人身、财产安全

  人身安全,是指公民的生命健康安全。财产安全,是指国家、集体以及公民的财产安全。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是受火灾直接危害的两个方面,火灾会造成无法弥补和不可估量的巨大损失。所以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是消防立法的主要目的。应当引起注意的是,立法宗旨在表述上,本条将“人身”安全写在了第一位,以法律的形式体现了人的生命健康安全第一宝贵。2006年3月,中共中央政治局进行第30次集体学习,胡锦涛总书记强调,“人的生命是最宝贵的,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我们的发展不能以牺牲精神文明为代价,不能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更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就要求消防工作中,必须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践行“以人为本”的思想,在火灾预防上要把保护公民人身安全放在第一位,在火灾扑救中要坚持救人第一的指导思想,切实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四、维护公共安全

  所谓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多数人生命、健康的安全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其基本要求是社会公众享有安全和谐的生活和工作环境以及良好的社会秩序,公众的生命财产、身心健康、民主权利和自我发展有安全的保障,并最大限度地避免各种灾难的伤害。消防安全是公共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维护公共安全是消防立法的重要目的。做好消防工作,维护公共安全,是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的重要内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消防经费保障机制,加快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大力发展以公安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队为主体的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全力改善城乡消防安全环境,全面提高城乡抗御火灾的能力,提升公共消防安全水平,保障消防工作与新型工业化、城市化、市场化进程协调发展。做好消防工作,维护公共安全,是全社会每个单位和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每个单位和公民应当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切实维护公共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正确处理好消除火灾隐患和加快经济发展的关系,依法推行消防安全自我管理、自我约束,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总之,切实做好消防工作,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是《消防法》的立法宗旨,也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