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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联邦消防安全法

  • 时间:2006-07-19 00:37
  • 资料来源: 广东消防总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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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录
         第一章 通则
         第一条 基本概念
         第二条 俄罗斯联邦消防安全立法
         第三条 消防安全的保证体系
         第二章 消防部门
         第四条 消防部门分类及消防部门的基本任务
         第五条 国家消防
         第六条 国家消防监督
         第七条 国家消防人员
         第八条 国家消防人员的法律和社会保护的保障
         第九条 国家消防干部、军人和职工的国家强制人身保险及其牺牲(死亡)或致残的损失补偿
         第十条 消防安全的财政和物资技术保障
         第十一条 消防资产
         第十二条 部门消防
         第十三条 志愿消防
         第十四条 消防联合体
         第十五条 代表资格
         第三章 国家政权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的消防职权
         第十六条 联邦国家政权机关的消防职权
         第十七条 联邦国家政权机关和俄罗斯联邦主体国家的政权机关的消防职权
         第十八条 俄罗斯联邦主体国家政权机关的消防职权
         第十九条 地方自治机关的消防职权第四章 对消防安全的保证
         第二十条 消防规范化
         第二十一条 制订贯彻消防措施
         第二十二条 灭火
         第二十三条 消防技术产品的生产
         第二十四条 消防安全作业和消防安全服务
         第二十五条 消防宣传和消防训练
         第二十六条 消防安全信息保证
         第二十七条 火灾及其后果统计
         第二十八条 消防保险
         第二十九条 消防减免税
         第三十条 特殊消防制度
         第三十一条 消防安全的科学技术保证
         第三十二条 许可证
         第三十三条 认证
         第五章 消防安全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三十四条 公民消防安全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五条 联邦政权执行机关和俄罗斯联邦各主体国家政权执行机关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三十六条 地方自治机关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三十七条 企事业的消防安全权利和职责
         第三十八条 违反消防安全要求的责任
         第三十九条 企(事)业的行政责任第六章 生效
         第四十条 本联邦法律的生效
         第四十一条 规范法规根据本联邦法律的引入
         第四十二条  履行本联邦法律的保证本联邦法对于保证俄罗斯联邦消防安全的总的法律、经济和社会基础作了规定,该法律调节国家政权机关、地方自治机关、企业、机关、个体、农业(农场)、任何组织法权形式及所有制形式的其他一些法人(以下统称企事业)之间的关系,调节各社会团体、负责人、俄罗斯联邦公民、外国公民、无国籍公民(以下统称公民)之间的关系。保证消防安全是国家极为重要的职能之一。

         第一章 通则
         第一条 基本概念
         本联邦法律采用以下概念消防安全-是保卫人身、财产、社会及国家免受火灾危害的一种状况;
         火灾-一是失去控制的燃烧,同时造成物质损失,危害公民生命健康,危害社会利益及国家利益;
         消防安全要求-是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法规文件或由国家权力机关为保证消防安全而制订的社会的和(或)技术的专门的条件;
         违反消防安全-不履行或没有真正履行消防安全要求;
         消防制度-是为防止违反消防安全要求和保证灭火而规定的人的行动准则、组织生产的程序和(或)室内(境界内)的部署;
         消防安全措施-是保证消防安全及包括履行消防安全的举措;
         消防部门-是规定设置的消防管理机关、人力和器材,包括用于防止火灾和灭火的消防机构队伍,以及相应的紧急抢险救援作业的总和;
         紧急灭火抢险救援作业-是指导消防部门在灭火中抢救人命、财物和在医生未到场前施行紧急救护的战斗行动;
         消防技术产品-是指保证消防安全的专用技术、科技和知识产品,包括消防器材装备,消防队员装备,灭火和防火药剂,专用通信调度器材,电脑和数据库程序,以及防止和扑灭火灾的其他一些产品;
         消防管辖区-是指驻在一定区域的消防部门管理机关、消防部队、消防科研单位和消防院校,以及在区域内的任何部属和所有制形式的灭火队伍的总称。
         第二条 
         俄罗斯联邦消防安全立法俄罗斯联邦关于消防安全的立法是以俄罗斯联邦宪法为基本依据,包括本联邦法及由本法所吸取的若干联邦法律和其他一些法规规范,还有俄罗斯联邦各主体的有关调节消防安全的另一些法规和规范。俄罗斯联邦各主体立法中低于本法规定的消防安全要求的部分没有法律效力。
         第三条 消防安全的保证体系
         消防安全的保证体系-是同火灾作斗争的人力和器材的总和,同时也是同火灾作斗争的法律、组织、社会和科学技术措施的总和。
         消防安全保证体系的基本要素是国家政权机关、地方自治机关、企事业,根据俄罗斯联邦立法参加保证消防安上的公民。
         保证消防安全体系的基本功能是:
         法规规范调节和实施国家消防安全措施;
         建立消防部门并组织其活动;
         制订和实施消防安全措施;
         行使消防安全的权利、义务和职责;进行消防宣传和对居民进行消防安全的教育训练;
         协助志愿消防队和消防团体,吸引居民参加保证消防安全的活动;
         消防安全的信息保证;
         实施国家消防监督及其他消防安全监督的功能;
         消防技术产品的生产;
         进行消防安全作业和消防安全服务;
         实行消防安全作业和服务活动的许可证制度(以下称许可证制度)和消防产品设备的认证制度(以下称认证制度);
         消防保险,税务忧惠,以及其他旨在促进落实消防安全措施的各种活动;
         灭火及相关联的紧急抢险救援作业(以下称灭火);火灾及其后果的统计;采取特别消防措施。

         第二章 消防部门
         第四条 消防部门分类及消防部门的基本任务消防部门分类如下:
         国家消防;
         部门消防;
         志愿消防;
         消防联合体。
         消防部门在消防安全方面的基本任务是:
         组织防火;
         灭火。
         不得调动消防部门参与防止、平息社会政治或民族冲突和群众闹事。
         第五条 国家消防
         国家消防是基本的消防组织形式并且是俄罗斯联邦内务部机构中的一个完整独立的业务部门。
         国家消防工作的内容有:
         组织制订和实施国家消防安全措施、法规;
         组织实施在俄罗斯联邦的国家消防监督;
         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居民点、企事业单位的消防保卫及其他消防安全作业和服务活动;
         灭火;
         负责国家消防管理机关及其下属单位的财政和物资技术保障;
         协调其他形式的消防部门活动;
         制订并组织实施统一的消防科技政策;
         组织消防干部的培训进修以提高其业务熟练程度。
         其他只能由联邦法律责成国家消防的任务。
         纳入国家消防体系的有联邦国家消防管理机关;消防科学技术研究所和消防技术学校;国家特种消防部队及其管理机关;俄罗斯联邦各主体的国家消防地区管理机关;国家消防部队及其管理机关;国家消防下属的企事业单位。
         联邦国家消防主管机关是:俄罗斯联邦内务部一个独立的业务组织机构,它领导管理国家消防系统。
         根据本联邦法的规定,联邦国家消防管理机关是俄罗斯联邦消防安全监督的全权机关,是消防技术产品的国家订货者,是认证系统的中央机关。
         消防技术科学研究所是俄罗斯联邦内务部专门研究解决消防安全问题的部属科学研究机构。
         消防技术院校是俄罗斯联邦内务部专门培养消防安全专家的部属教学机构。
         国家特种消防部队及其管理机关直属联邦国家消防主管机关领导,是为行政区划禁区内的重点企业组织防火和灭火专门设置的。行政区划禁区内的重点企业的名册由俄罗斯联邦政府根据俄罗斯联邦政府消防安全委员会的建议确定。对于俄罗斯联邦政府消防安全委员会的设置由本联邦法第三十五条作出规定。
         俄罗斯联邦各主体的国家消防地区管理机关是俄罗斯联邦各主体内务部(总局、局)的一个独立的业务部门,它领导管理本区域除了直属联邦国家消防管理机关的消防队以外的国家消防部队的活动。
         属于国家消防部队的有;
         专门组织各居民点防火与灭火的地区消防部队;
         专门组织企事业单位防火与灭火的单位消防部队;
         专门扑救重大火灾的专勤消防部队。
         国家消防部门的企事业单位是为完成国家消防任务、
         根据现行的立法规定设置的。
         国家消防管理机关和国家消防部队的组建、改建、撤销和给养根据俄罗斯联邦政府批准的《国家消防条例》实施。
         第六条 国家消防监督
         国家消防监督是国家监督活动的一种形式,由国家消防主管机关及其分管单位实施,目的是对遵守消防安全要求进行监督,制止违反要求的行为。
         联邦国家消防管理机关的首长,俄罗斯联邦各主体的国家消防管理机关的首长,同时就是相应的俄罗斯联邦国家消防总监督长和俄罗斯联邦各主体国家消防总监督长。
         俄罗斯国家消防人员实施国家消防监督的职责和权利由俄罗斯联邦国家消防总监督长规定。
         国家消防主管机关及其分管单位的负责人在实施消防监督时有权:
         组织制订、独自地或会同联邦政权执行机关共同批准
         消防规范文件和设计、生产、使用消防技术产品的规范文件;
         对联邦政权执行机关、俄罗斯联邦各主体的国家政权执行机关、地方自治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对于单位负责人和公民遵守消防安全要求实施国家消防监督;
         向联邦政权执行机关、俄罗斯联邦各主体的国家政权执行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提出关于履行消防安全措施的建议;
         为监督遵守消防安全要求和制止违反要求的行为,包括在非生产时间,对企业及其他单位的界区、建筑设施、房屋、室内进行视察和检查;
         当有确凿材料证明违反消防安全要求,有发十火灾和(或)对人的安全造成危害的可能时,可以根据俄罗斯联邦立法规定,无阻挡地进入公民的住宅、房舍、领地;
         参加建筑地点、路段选定委员会,建筑(改建)项目竣工验收委员会的工作,拥有表决权;
         对企业、楼房、设施及其他项目的建设、大修、改建、扩建、技术设备改装等的城建和设计预算的资料文件中的消防安全要求加以审核,提出协调意见;
         对负责设计和勘察设计单位的资料文件实施消防安全要求方面的抽查;
         向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和公民发放违反消防安全通知书、保证物品(服务作业)的消防安全通知书、停止生产和销信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产品通知书;
         当发现违反消防安全要求,存在发生火灾危险和(或)威胁人的安全时,可以全部或部分停止企业的活动,全面或局部停止大修、改建、扩建、设备安装、技术改装等作业;
         依据现行立法预先审讯火灾案件及违反消防安全要求的案件,并对火灾罪案做好庭审前的材料准备工作;
         传唤负责人或公民到国家消防监督机关或其下属机构,就审理中的火灾案件说明情况,提供材料和复制品;依据现行立法,因违反消防安全要求,包括不履行或没有按期履行国家消防负责人的通知书,对公民、法人或制造者(代理者、销售者)进行行政处罚。
         国家消防监督机关及其下属机构的负责人,对于外籍法人的单位或者外资企业实行国家消防监督时,同等享有本条所述的各项权力。
         对森林的国家消防监督,由俄罗斯联邦林业主管机关实施,对于地下目标和实施爆炸作业的国家消防监督,由俄罗斯联邦矿山和工业监督部门负责。
         实施国家消防监督,国家消防管理机关及其所属单位的下级负责人必须服从上级负责人的指示和指令。其他负责人不得干涉其活动。
         第七条 国家消防人员
         国家消防人员按职责编成包括;
         内务机关的领导成员和一般人员(以下称干部);
         军人;
         没有专门职称和军衔的人员(以下称职工)国家消防部门吸收年满17岁,德才、文化、健康符合国家消防工作要求的俄罗斯联邦公民参加工作。
         国家消防干部和军人分别执行内务部的和俄罗斯联邦武装力量的服务(役)条例。国家消防部门的职工享有俄罗斯劳动法及其它联邦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和优待(办法)。
         国家消防人员为保护自身职业的社会的及其他方面的合法权益,可以联合结社,或者根据现行立法自愿加入工会、协会、消防联合团体。
         国家消防人员的活动不受党派、社会群众活动及其它社会团体的政治决定的限制。
         国家消防干部根据自身职责或是按照直接领导人的出面委托,遵照俄罗斯联邦立法规定的程序,参加管理直属国家消防的企事业单位、国家消防参与设立的企事业单位、消防联合团体,以及根据本联邦法第二十八条第四节规定建立的消防安全基金会。
         为行使职权,按照俄罗斯联邦内务部规定的办法发给国家消防人员固定样式的工作证件。
         国家消防人员,包括俄罗斯联邦政府向国家消防部门分配征召服现役指标的人员,以及消防技术院校的学员和学生,可不再应召服兵役,其兵役登记应予以注销,列入俄罗斯联邦内务部名册。
         从国家消防部门辞退而又适合服役年龄者,应根据俄罗斯联邦立法应召服兵役。
         国家消防干部和军人应根据俄罗斯联邦政府规定的式样,佩带专门证章和着制式服装。
         国家消防职工被任命担任国家消防干部或军人职务者,应将其在任职前入俄罗斯联邦内务部国家消防系统工作的时间计入连续工龄,对其工资补贴、各种优待及养老金发放都应据此计算,上述规定适用于在本联邦法生效前为国家消防(内务部消防、内务部消防与抢险救援)职工的国家消防干部和军人。
         第八条 
         国家消防人员的法律和社会保护的保证国家消防干部、军人和职工及其家属成员受国家保护。对有关保证俄罗斯联邦内务部的内务机关干部和内卫部队军人的法律保护和社会保护及优待的俄罗斯联邦立法和有关的部门法规都适用于国家消防干部和国家消防军人。内务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及设立国家消防机构的企事业单位,应按现行立法规定的标准面积,优先向国家消防人员提供独院住宅或住房。地力自治机关和上述企事业单位可以向国家消防人员忧惠出售住宅。对参加灭火战斗行动的国家消防人员的住宅电话,应在国家消防机关的书面通知到达之日起两个月内予以安装。国家消防人员在执行公务中可以无偿使用币区、城郊和本地的交通工具(出租车除外),在农村可以搭乘顺道车。国家消防人员因公使用私人交通工具时,应按定额交费补偿。国家消防干部和军人有权获得无息贷款盖建独院住宅或合作盖房,或是有权得到20年分期付款的购房,并将75%的贷款由联邦预算经费或俄罗斯联邦主体的预算经费予以抵销。年满50周岁、在俄罗斯联邦内务部部长批准的国家消防业务岗位上任职的国家消防职工,其在国家消防的工龄不少于25年的,可以领取养老金。国家消防干部、军人、职工因公牺牲,其家属有权以其牺牲时的住房情况为基准改善居住的条件,包括分予独院住宅。地方自治机关应在其牺牲之日起6个月内办妥。俄罗斯联邦政府,俄罗斯联邦各主体的国家政权机关,地方自治机关有权在本联邦法规定之外,对国家消防人员的法律社会保护提供另外的保证。从事有危害和危险企事业消防工作的国家消防人员享有现行立法为这些企事业职工规定的法律社会保护及优惠的保证。
         第九条 
         国家消防干部、军人和职工的国家强制人身保险及其牺牲(死亡)或致残的损失补偿国家消防干部、军人、职工因在执行公务中有牺牲或受外伤、内伤、致残、患病,故须实行国家强制人身保险。上述人员实行国家强制人身保险的费用列入联邦预算经费,俄罗斯联邦各主体的预算经费,或由设有国家消防队的企事业担负。国家消防干部、军人、职工因公牺牲(死亡),由联邦预算经费,俄罗斯联邦各主体的预算经费或设有国家消防队的企事业向其家属和被赡养者发放一次性免税的相应10年的生活供养费的补助金,这项金额以后向事主追回。国家消防干部、军人和职工因公引致外伤、内伤、残废、疾病、丧失工作能力,由联邦预算经费,俄罗斯联邦主体国家预算经费或由设有国家消防队的企事业,向本人发给一次性免税的5年工资额的抚恤金。这项金额以后向事主追回。本条第二节、第三节所述的一次性抚恤金,应在国家消防干部、军人、职工牺牲(死亡)之日起3个月内发给,或者在受外伤、内伤、残废、疾病证明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发给。国家消防人员中的财产因执行公务受损的,由联邦预算经费,俄罗斯联邦主体国家的预算经费,以及设有国家消防队的企事业全部赔偿。赔偿金额以后向事主追回。
         第十条 
         消防安全的财政和物资技术保障消防安全的财政保障,分别由国家政权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按照职权范围,在制订和实施预算计划中,设立联邦的和地区的消防安全项目,设置专门的预算条目。国家消防机关和国家消防队(实行合同的消防队除外),以及消防科研机关和消防技术院校的财政保障由联邦预算经费支持。其经费分配由联邦国家消防机关负责管理,必要时可由其他财政来源予以补充。与企事业以合向形式建立的单位国家消防队,其经费由该企事业担负,必要时也可由其他财政来源予以补充。与企事业以合同形式建立的特种国家消防队,其经费按份额原则由国家预算和企事业分担。特种国家消防队的经费开支项目和管理办法,由俄罗斯联邦政府规定。由国家消防同俄罗斯联邦各主体国家的政权机关、地方自治机关订立合同而设立的地区国家消防队,其经费由各有关方的预算支出。这些消防部队人员配备的最低名额以每650居民配备一名国家消防人员计算。俄罗斯联邦各主体国家的政权机关,各地方自治机关可视各自的经费实况,有权增加对国家消防的开交。地方自治机关应从新建、大修、改建、扩建、厂房设施的改装工程等的预算造价中,设立0.5%的强制性扣除额(不含地方预算支出部分的工程费用),以用于完成消防方面的任务。国家消防机关和消防部队物资技术的保障,可按俄罗斯联邦政府规定的办法和标准,通过俄罗斯联邦内务部物资技术与军供特供的渠道,自身独立实施之。部门消防和志愿消防的物资技术保障各由其所有人负责实施。
         第十一条 消防资产
         消防资产是指消防部门为完成其所赋予的消防任务的动产和不动产,(凡)消防资产均应造具清册报请联邦国家消防主管机关批准备案。
         未经国家消防部门和相应国家政权执行机关同意,消防资产的所有人不得改变其用途。
         当所有人拒绝供奉其消防部队及保养消防资产,而又未征得国家消防部门和相应国家政权执行机关同意改变其用途时,则此消防资产无偿转归市政所有。
         俄罗斯联邦各主体国家的政权机关、地方自治机关及设立国家消防队的企事业单位必须按规定标准向消防部门提供房屋、设施、配备通信器材的办公室,以及其他必需设置的资产。
         国家消防部门可根据俄罗斯联邦政府规定办法建立住房基金。
         第十二条 部门消防
         联邦政权执行机关、企事业单位为保证有关规定实施。
         发现部属企事业单位违反消防安全,有发生火灾和威胁人的安全等危险情况时,部门消防机关有权全部或部分停止企业、生产区段、机组、工种的活动,或者停止房屋或设施的使用。
         对于空中、海上、江河、铁路运输器具消防安全的监督,由联邦政权机关实施。
         对于俄罗斯联邦外交领事机构及俄罗斯联邦驻外国代表处的消防安全监督,凡俄罗斯联邦国际条法未作规定的,应由俄罗斯联邦立法实施。
         第十三条 志愿消防
         志愿消防-一指公民参加组织居民点和企业的防火与灭火的一种方式。
         志愿消防者-指按志愿原则(不订劳动契约)直接参加消防队的防火和(或)灭火活动的公民。
         国家消防部门对志愿消防者和志愿消防队(团)实行登记制度。志愿消防队的财政保障和物质技术保障,由地方预算、设立志愿消防队的企事业经费、消防联合团体的经费、公民和法人的捐助及其他财政来源加以解决。
         俄罗斯联邦主体的国家政权机关、地方自治机关、有关的企事业单位向志愿消防者提供社会保障。
         志愿消防者按地方自治机关和国家消防部门共同制定的值班表格轮流值班执勤,并按平均月工资额发予奖励补贴。该项开支由地方自治机关列入地方预算。
         按本条第五节所述执行值班的志愿消防者的人数限额由地方自治机关决定。
         在居民点参加值班的志愿消防者,由国家消防机关出具证明,可予优先和优惠安装电话。
         第十四条 消防联合体
         消防联合体(联合会、工会、协会、消防基金会等)是根据现行立法组建,其宗旨是解决各种消防安全问题,保护消防人员的权利及其合法利益,并按章程进行活动。
         全俄志愿消防联合会是社会性的一个联合团体,受其他些*会消防联合集体的委托。代表并保护他们的合法利益。
         第十五条 代表资格
         据俄罗斯联邦内务部规定的程序,在消防安全方面的国际基金会、委员会、联合团体及其他组织中的代表资格由联邦国家消防主管机关担任。

         第三章 国家政权机关和地方
         自治机关的消防职权
         第十六条 
         联邦国家政权机关的消防职权联邦国家政权机关的消防职权是制订并实施国家消防政策,审订联邦消防法律、规范、法规并对其实施进行监督;编制联邦项目规划大纲,并组织其实施和给以财政拨款;组织制订消防国家标准、现范、条例等法规性文件;制订并执行包括消防给养在内的联邦消防经费预算;组建、改组、撤销由联邦预算经费供给的消防机关、部队、消防技术科研机关和教学机构;组织国家消防监督;制订保证消防安全的通用准则和社会与经济的鼓励举措,生产、订购消防技术产品,引导居民积极从事同火灾作斗争;对由联邦预算经费供养的和由现役军人编成的消防机关和消防部队,做好编制定额和各级登记造册工作;建立必须强制性设置消防机构(包括由联邦预算经费开支的)的企事业名册;组织发展科学技术,协调管理基础科学的研制;制订国家(含国防)定货的消防技术产品名录、生产规模及供货须知;制订许可证制度和认证制度通则;建立全国性信息网络系统和火灾及其后果的统计系统;制订民防消防组织通则及消防管理机关和消防部队的动员细则;组织消防干部培训、进修和其他教育训练,以提高职业熟练程度;制定消防专业标志和服装制式。
         第十七条 联邦国家政权机关知俄罗斯联邦主体国家的政权机关的消防职权联邦国家政权机关和俄罗斯联邦主体国家政权机关的消防职权是:
         在职能范围内对消防部门的活动依法加以规范管理;
         对于遵守俄罗斯联邦的消防立法实行监督;
         建立、改组和撤销由俄罗斯联邦主体的预算经费供养的消防管理机关和消防部队;
         规定由联邦预育经费和俄罗斯联邦主体的预算经费供养的消防人员定额(不得低于规范标准);
         采取措施落实对消防人员、预备役(退休)人员及其家属成员的法律和社会保护;
         保证消防部门具备必需的消防技术产品;
         实行许可证和认证制度;
         主持火灾及其后果的统计;
         促进消防基金会的建立及其活动;促进志愿消防者和消防联合团体的活动。
         第十八条 俄罗斯联邦各主体国家政权机关的消防职权
         俄罗斯联邦各主体国家政权机关的消防职权是:
         在职能范围之内进行规范工作;
         组织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制订、批准和执行用于消防开支和消防给养的预算;
         对居民进行消防组织训练;
         做好地区的专项发展规划的制度、组织实施和财政拨款;
         在职能范围之内对保证消防安全进行社会经济上的鼓励;
         为保证消防安全,监督公民和法人及时缴纳税款和保险费;
         采取措施落实对消防人员及其家属成员的法律和社会保护。
         第十九条 地方自治机关的消防职权地方自治机关的消防职权是:
         组织执行和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参加执行联邦的和地区的专项发展规划;
         制订、批准和执行用于消防开支和消防给养的地方预算;
         设立、改组、撤销由地方预算经费拨款的消防单位;
         在职能范围之内对保证消防安全进行社会经济上的鼓励;
         为保证消防安全,向公民和法人收取地方专用税和(或)专项捐款;
         推动消防基金会的建立及其活动;组织居民进行消防训练和参加防火灭火;推动志愿消防者和消防联合团体的活动;对保证消防安全组织社会监督。
         第四章 对消防安全的保证
         第二十条 消防规范化
         消防规范标准就是国家政权机关制订并实行有关消防安全要求的规范标准等法规。
         消防规范化是由受权的国家机关在法规文件中规定必须执行的消防安全要求的一种制度。
         消防规范文件是指含消防安全要求的各项标准、规范、条例、守则及其它文件。
         联邦政权执行机关在制订实施标准化法规文件时,凡规定或者必须规定消防安全要求的,必须和国家消防主管部门协商一致。国家消防主管部门应对消防规范标准的制订、生效和采用办法作出规定。
         俄罗斯联邦各主体有权在职能范围之内制订并批准在消防安全要求上不低于联邦规范标准的消防规范标准。
         国家消防主管部门应对降低消防安全要求和增加补充的消防安全要求的条件予以规定。
         消防规范标准应按规定程序予以登记并正式颁布。
         第二十一条 
         制订贯彻消防措施制订消防措施应符合俄罗斯联邦的立法、消防安全规范标准,并要根据同火灾作斗争的实际经验和物质材料、生产工艺、产品、结构、房屋、设施等的火灾危险程度。物质、材料、产品、设备的生产者(供应者)必须在技术性能文书中说明相应物质、材料、生产工艺、产品、设备的火灾危险性指标及其使用的消防注意事项.制订和贯彻企业、房屋、设施及其他目标的消防安全措施,包括在对目标进行设计时,必须制订火灾时的人员疏散方案。生产必须制订灭火计划和保证人身安全的方案。国家政权机关、地方自治机关应对相应的居民点和行政办公区制订贯彻消防安全措施。由国家政权机关批准制订的投资设计,在保证消防安全方面必须经过国家消防主管部门的审定。
         第二十二条 灭火
         灭火是一种抢救生命、财产和消除火灾的战斗行动。
         灭火组织规则由国家消防主管部门制订。
         灭火人力物力的调派办法由国家消防主管部门规定并经下列机关批准:
         跨地区的火灾由联邦国家政权机关批准;
         区域内的火灾由相应的俄罗斯联邦各主体的国家政权机关或地方自治机关批准。
         火灾在人力、物力和当地的紧急保障系统不足以将其扑灭时,会形成一种非常紧急的状态。此时,可以根据关于紧急状态的俄罗斯联邦的立法规定,为消除紧急状态及其后果而调派消防的人力和物力。
         消防队应无条件出动灭火。对消耗的补偿由俄罗斯联邦政府规定。
         如无俄罗斯联邦立法的规定,国家消防部门扑灭火灾是无偿的。
         居民召唤消防队灭火的统一电话号码是01。
         为保证人员安全、抢救财产,灭火中的必要行动有深入到火灾蔓延(可能蔓延)或有危险迹象的地方;
         创造条件阻止火势发展或消除火灾;
         无偿利用通信:运输工具和设备装置;
         限制或封闭往火场的通道,限制或封闭与火场毗邻地区的交通行人过往;
         从火场疏散人员和财物。
         直接领导灭火的是灭火指挥员-到达火灾现场的最高职务的消防业务负责人(另有规定者除外),他按首长负责制原则指挥参加灭火战斗的消防员和被调来参加火火的其他人员。
         灭火指挥员确定进行灭火战斗行动的区域,战斗行动的方法和特点,以及如何抢救人命和财产。灭火指挥员在必要时可以限制火灾区域内的负责人和公民的权利。
         处在灭火战斗行动区域内的所有负责人和公民必须执行灭火指挥员的指令。
         任何人都无权干涉灭火指挥员的行动或废除其灭火指令。
         对灭火所招致的物质损失应按现行立法规定赔偿。国家消防人员及其被调派参加灭火的人员不负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消防技术产品的生产消防技术产品生产根据国家订货、国防订货、按企业活动方式进行。消防技术产品生产接受国家调控和支持。消防技术产品的国家订货编制和安排根据联邦消防专项规划进行。消防技术产品的国家订货由俄罗斯联邦政府决定。消防技术产品国家订货和国防订货的各项作业的具体操作按现行立法进行。
         第二十四条 
         消防安全作业和消防安全服务消防安全作业和消防安全服务的目的是贯彻消防安全要求,保证防火灭火。消防安全作业和消防安全服务有下列各项从事企业防火和居民点防火的合同制消防工作;消防技术产品的生产、试验、采购和供应;勘查设计工作;科技咨询与鉴定工作;
         对物质、材料、产品、设备、结构消防安全性能的测试;
         对居民进行消防安全训练;
         从事防火宣传,出版专业书籍、广告品;
         耐火和烟囱炉灶作业;
         消防系统和消防器材的装配、调试、修理;
         修配消防员的装备、扑灭初起火灾的灭火器具、校正灭火剂的质量;
         消防用房、设施、办公室的盖建、改建和翻修;
         联邦的和地区的国家消防机关规定保证消防安全的其他种类服务作业。
         第二十五条 
         消防宣传和消防训练消防宣传是指向社会提供指导有关消防问题及如何保证消防安全的信息,其方式有印发消防专题书籍、读物、广告材料,举办消防专题展览、讲座及通过俄罗斯联邦立法允准的其他形式向居民进行消防的宣传教育。消防宣传由国家政权机关、地方自治机关、消防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组织进行。企业职工的消防训练由企业的行政管理部门(业主)根据"俄罗斯联邦消防安全条例"组织进行。学龄前的幼儿教育机构和义务教育机构可在国家消防部门的协助指导下,向学龄前儿童和接受义务教育者施以义务消防训练。教育管理机关和消防部门可组建少年志愿消防团。国家应对少年志愿消防团的消防训练内容和训练办法作出规定。
         第二十六条 
         消防安全信息保证消防信息保证是指在消防安全保证体系中建立和应用专门的信息系统和数据库(以下称信息系统)消防安全资料输入信息系统的原则和程序,以及负责人和公民查阅资料的条件和规则由联邦法律和消防法规认定。俄罗斯联邦民防、处理紧急事态和消除自然灾害后果部门,气象部门和其他职能部门必须及时无偿地向消防主管部门提供影响消防安全的事件等有关的信息预报。群众舆论工具必须及时无偿地向社会报导国家消防部门关于消防安全的紧急对策。国家政权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应向居民公布政府关于保证消防安全所作的决定,传播消防技术知识.
         第二十七条 
         火灾及其后果统计俄罗斯联邦实行统一的国家火灾及其后果的统计体制。火灾及其后果统计和国家统计报表制度由国家消防主管部门负责执行。火灾及其后果统计办法由国家消防主管部门商同俄罗斯联邦国家统计委员会和其他有关的联邦政权执行机关规定。火灾及其后果统计办法由国家政权机关、地方自治机关、企事业革位、从事经营活动的公民(不构成法人)一体遵照执行。
         第二十八条 消防保险
         实行消防保险有自愿的和强制的两种形式。
         企业、外籍法人、在俄罗斯联邦境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外资企业,在下列方面必须实行强制性保险管理、使用、支配的财产;
         因火灾可能造成第三方损害的民事责任;
         消防安全作业和服务。
          强制消防保险的实施办法由联邦法律规定.
         必须实行强制消防保险企业的名册由俄罗斯联邦政府编制。
         为贯彻实施消防安全措施,可以按照俄罗斯联邦政府规定的办法,建立消防安全基金。基金的形成可向保险公司以不低于消防保险费总额的5%提成。消防基金由国家消防主管部门根据俄罗斯联邦政府批准的示范章程负责管理。
         企业、外籍法人,在俄罗斯联邦境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外资企业可将支付的消防保险费总额计入产品(作业、服务)成本。公民交付的消防保险费总额可在其当年收入保税总数中扣除。
         消除保险的投保人可以收回保险费率折扣的差额。保险费率折扣根据被保财产的消防安全的程度确定。保险费率折扣的大小由保险者独立规定。
         第二十九条 消防减免税
         国家消防机关和国家消防部队在执行俄罗斯联邦立法规定的职能时,可不向有先预算或基金交纳任何形式的捐税、关税及其他付款。
         消防企业、社团生产消防技术产品、进行消防安全服务作业所得的利润收益不予以课税。
         应予课税的消防企业、社团的利润,可先扣除用于如下部分后计税:
         组织消防技术产品的生产和(或)订购;用于消防给养;用于资助消防基金捐款。
         下列各项免征附加价值税:
         消防技术产品;
         消防安全服务作业;
         为生产消防技术产品和进行消防安全服务作业而购置的材料、仪器和设备。
         不予征税的有:
         消防部门所使用的土地;
         公民和法人无偿转让给消防部门所有(使用)的财产;
         国家消防部门企业、消防社团用于消防目的的收入;
         据本联邦法从保险机构划归消防基金的提成。
         全俄志愿消防协会在从事消防安全服务作业时免交
         许可证手续费。
         为保证消防安全,国家政权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有权制定属职权范围内的减免税规定。
         第三十条 特殊消防制度
         在出现火灾危险性增大的情况下,国家政权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可以决定在其相应地区实行特殊消防制度。
         对于实行特殊消防制度的地区,国家消防部门应研究提出消防安全的补充要求。
         第三十一条 
         消防安全的科学技术保证从科学技术上保证消防安全的单位有消防科学研究部门、结构试验部门、设计部门,以及有关的教学部门等组织机构。消防科研经费由联邦预算、俄罗斯联邦各主体的预算、地方预算经费、企业经费、消防基金及其他财政来源予以支持。对国家消防主管部门下达的科研任务所需的经费,由联邦预算解决。国家消防部门通过中央消防技术科学研究机构协调消防科学研究。为保证个人、社会和国家在消防安全方面的合法利益,联邦政权执行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对新工艺、新产品组织必要的科学技术研究。
         第三十二条 许可证
         本联邦法规定对消防安全活动(作业、服务)实行许可证制度。
         实行许可证的消防安全活动(作业、服务)的类别由俄罗斯联邦政府规定。俄罗斯联邦各主体的国家政权机关可视本地情况,增补发许可证的消防安全活动(作业、服务)的种类。
         从事消防安全活动(作业、服务)应持有国家消防部门发给的许可证。国家消防主管机关应制订许可证发放办法。发许可证的收费标准应商得俄罗斯联邦财政部同意。国家消防部应将发许可证的收费款项转入相应的消防基金。
         企业、公民无许可证或违反许可证制度而从事消防安全活动(作业、服务)者,应按俄罗斯联邦立法承担责任。
         遵守消防安全要求是许可从事一切消防活动(作业、服务)的一个必备条件。
         第三十三条 认证
         认证是指根据俄罗斯联邦立法,从事证明产品和服务符合规定的消防安全要求的活动。
         必须认证的产品和服务种类的清单由国家消防主管部门制定。
         公民和法人要求,又具备申请人和认证机关之间的合约,可以进行自愿认证。
         消防安全认证是认证内容中必须具备的一个组成部分。
         认证办法由国家消防主管部门商同俄罗斯联邦标准、计量、认证委员会制定。
         认证作业的费用由产品和服务制造者(卖主、执行者)负担。办理认证的费用支出可计入产品和服务的成本。
         第五章 消防安全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三十四条 
         公民消防安全的权利和义务发生火灾时公民有权保卫自己的生命、健康和财产;按照现行立法要求赔偿火灾造成的损失;参加调查对其健康和财产造成损失的火灾的原因;按照规定方式从消防机关和消防部队获取消防信息;按照规定方式参加防火和志愿消防的活动;公民必须:
         遵守消防安全要求;
         根据相关的地方自治机关规定的消防安全守则和清单,在个人所有(使用)的室内、设施置备初期灭火器材和消防工具;
         发现火灾立即报告消防部门;
         在消防队未到达时,力所能及地采取措施救人、抢救财产并扑灭火灾;
         协助消防部门灭火;
         执行消防部门负责人的消防监督通知书、决定及其他合法要求;
         为监督遵守消防安全要求和制止违反要求的行为,依照俄罗斯联邦立法规定,向消防部门负责人提供便利,对公民所属的生产、管理、生活及其他用途的房屋建筑实施视察和检查。
         第三十五条 
         联邦政权执行机关和俄罗斯联邦各主体的国家政权执行机关的消防安全职责联邦政权执行机关和俄罗斯联邦各主体的国家政权执行机关必须:
         组织制订和保证实施对所属的企事业单位和相应地区的消防安全措施;
         按规定标准组建、供养由相应财政预算划拨经费的消防管理机关和消防部队;
         帮助消防部门完成对其所交待的任务;
         创造条件吸引居民参加防火灭火工作;
         组织消防宣传,对居民进行消防训练;
         实现消防科学研究的预算;
         为协调完善俄罗斯联邦消防安全的各项举措,应建立俄罗斯联邦政府消防安全委员会,俄罗斯联邦各主体的政权执行机关应建立相应级别的消防安全委员会。
         第三十六条 地方自治机关的消防安全职责地方自治机关按职权范围在相应地区必须:
         组织制订并保证消防安全措施的实现;
         将所有者拒绝保养或改变其消防用途的消防资产,收归市政所有;
         按规定标准组建、供养由地方预算及与国家消防订立合同的消防机构和消防队;
         对居民进行防火训练;促进志愿消防和消防联合团体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企事业的消防安全权利和职责企事业有权:
         设立、改组和撤销以自身经费供养的,以及和国家消防订立合约的消防队;
         向国家政权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提出关于消防安全建议;
         查清在本单位发生的火灾原因和情况;
         制订社会经济措施促进保证消防安全;
         按规定方式从消防机关和消防部队获得有关消防安全的信息。
         企事业必须:
         遵守消防安全要求,执行消防部门负责人的消防监督通知书、决定及其他合法要求;
         制订并贯彻保证消防安全的各项措施;
         进行消防宣传,对本单位职工进行消防训练;
         应将消防安全问题纳入集体公约;
         消防系统、消防器材和初期灭火器具,应将其保持在完整状态并不准挪用;
         按规定标准设立和供养包括和国家消防订立合约的
         消防机关和消防队;
         协助消防部门灭火、查明火灾发生和蔓延的原因,以及违反消防安全要求的责任人,火灾发生的肇事人;
         在本单位区域内灭火时,提供必要的人力和器材、燃料、润滑油,以及为消防人员和参加灭火战斗的其他人员
         提供食物和休息场所;
         为在本单位执行公务的消防部门负责人提供进入房屋、建筑设施及其他目标的通道;
         为在本单位执行公务的消防部门负责人提供本企(事)业关于消防安全的信息文件,包括产品的火灾危险性
         及其本企业火灾及其后果的有关资料;
         即时通报消防部门有关发生火灾、灭火系统和消防器具发生故障、马路通道发生变化等情况;
         促进志愿消防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违反消防安全要求的责任根据现行立法,违反消防安全要求的责任者有:
         财产所有人;
         财产的全权占有、利用或支配者,其中包括企(事)业的领导人;
         按一定方式被委任为保证消防安全的责任人;
         职能范围内的负责人。
         契约中如无另作规定,国家、市政和部属住房基金的
         住宅(房间)违反消防安全要求的责任人是房客或租户。
         本条第一节所列指的人,其他公民违反消防安全要求者,以及在消防安全方面的其他违法者,应根据现行立法,追究其纪律、行政或刑事责任。
         消防罚金收入的款项处理:
         50%交联邦预算;
         50%交相关的消防基余。
         第三十九条 
         企(事)业的行政责任根据国家消防部门负责人决议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罚款定额规定,违反消防安全要求或在消防方面有其他违法行为的企(事)业,应缴纳至百分之二的相应月工资总额,从事经营活动的另外主体缴纳百分之五十至白分之百的最小工资额。追究企(事)业在消防方面违法行为责任的原则和办法由俄罗斯立法规定。制造者(执行者、卖主)逃避执行或未按期执行国家消防部门负责人关于保证商品(作业、服务)的消防安全通知书,应根据俄罗斯联邦维护消费者权益的立法承担行政责任。第六章 
         生效
         第四十条 本联邦法律的生效
         本联邦法律自其正式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一条 
         规范法规根据本联邦法律的引入俄罗斯联邦总统的、俄罗斯联邦政府的规范法规,部委的规范法规,俄罗斯联邦各主体的国家政权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的规范法规,根据本联邦法律自其正式生效之日起两个月内予以引入。俄罗斯联邦政府在三个月内根据本联邦法律向俄罗斯联邦会议联邦国家杜马按程序提出关于将其引入联邦立法的建议。
         第四十一条 履行本联邦法律的保证责成俄罗斯联邦政府在三个月内按程序:
         制订并保证实行"1995--1997消防安全和社会保护"联邦发展大纲;
         向国家杜马提请审议关于修改现行立法中有关加强对于违反消防安全要求的责任性部分的建议;
         保证国家消防部队到1997年的征召服现役军人的编成。

         俄罗斯联邦总统鲍·叶利钦
         于莫斯科克里姆林宫
         1994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