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消防救援总队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明确消防系统行政复议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 时间:2024-06-13 16:48
- 资料来源: 广东省消防救援总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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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以上市消防救援支队、司法局: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规定,为做好消防系统行政复议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告知行政复议途径。全省各级消防救援机构作出行政行为,在告知行政相对人行政复议救济权利时,应当按照如下规定指引其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一)除第二项、第三项另有规定以外,全省各级消防救援机构指引行政相对人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二)东莞、中山各级消防救援机构指引行政相对人向市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三)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根据合作区相关规定指引行政相对人向相应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各级消防救援机构要及时组织修改相关法律文书,文书上法律救济途径告知部分写明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关为相应的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作为本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要做好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复议案件的办理工作。
二、做好行政复议受理工作衔接。此前已经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以及申请人已经向消防救援机构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继续办理至终结。消防救援机构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应当引导其向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或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转送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办理,并告知申请人。转送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三、加强层级业务指导。各级消防救援机构要加强业务指导,提升行政行为的质量,切实减少行政争议。要积极配合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对人民政府抄告的行政复议决定,要有针对性地加强业务研究,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进一步提高消防救援机构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广东省消防救援总队 广东省司法厅
2024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