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许可工作的通知
- 时间:2016-06-12 23:03
- 资料来源: 火灾实验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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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公安消防局、深圳市公安局消防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9号)、《广东省公安厅关于贯彻执行〈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的通知》(粤公通字〔2014〕193号)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做好我省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申报工作,规范完善资质许可流程,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许可条件
全省范围内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和消防安全评估的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依法向省公安厅消防局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取得相应的资质。申请机构应满足《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明确的资质条件,提交《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七条”和《广东省公安厅关于贯彻执行〈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资质申请”等要求的相关材料(验资证明无需再提供)。
二、办理程序
(一)注册消防工程师聘用信息登记
按照公安部消防局的有关要求,省公安厅消防局不再对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注册进行审查,待国家相关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实施后,按其管理规定执行。
聘用单位应将其聘用执业的注册消防工程师聘用信息报送省公安厅消防局登记。在国家相关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及全国网上信息注册系统运行前,注册消防工程师本人及其聘用单位法人代表(或委托人)需现场提交登记材料,分别签订《信息真实性和诚信承诺书》(见附件1)。注册消防工程师受聘信息登记流程,按照本通知第三点有关要求执行。注册消防工程师聘用信息未按规定进行登记的,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中,将视为申请材料不齐全。
(二)资料预受理
为强化服务,方便群众和单位办事,省公安厅消防局委托各地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资质申请材料进行预受理,申请人应向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市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业务受理窗口提交资质申请材料。
各地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业务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应按照资质条件和申请材料要求,对照《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材料初步审查意见》内容(见附件2),严格审查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一致性,认真填写并出具初步审查意见,并在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上加盖窗口“经与原件核对无误印章”。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申报要求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补办全部内容。对于申请材料符合申报要求的,申请人可于工作日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材料初步审查意见》与申请材料一并报送省公安厅消防局。
(三)申请受理
省公安厅消防局接到申请人递交的申请材料后,依法进行受理,出具受理凭证,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评审。专家评审按照公安部消防局《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专家评审工作规则》(公消〔2014〕98号)等执行。
(四)评审公示
省公安厅消防局根据专家评审结果作出许可决定的,在“广东消防信息网”向社会公示十日,公示时间不计入审批期限。公示期满且不存在问题的,省公安厅消防局在公示期满后的首个工作日予以发放资质许可证书。资质证书期限届满需要续期的,依照相关规定执行。
(五)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及个人,发现机构申请资质有弄虚作假行为或者取得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均可向省公安厅消防局书面反映。申请机构有“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等违法行为的,按照《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六章法律责任”相关规定处理。
三、互联网登记流程
(一)网上申报
1、对于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的技术人员,其聘用单位应在“广东社会消防技术服务平台”(http://jsfw.gdfire.gov.cn/)申请注册账户,上传《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等原件扫描件。
2、聘用单位账户设置成功后,扫描上传聘用信息材料原件,主要包括:
(1)《注册消防工程师聘用信息登记表》(见附件3);
(2)《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消防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
(3)有效身份证明;
(4)与现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文件、聘用证明;
(5)申请登记前三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聘用合同签订日期距提交登记审批申请不足三个月时,应提交此期间全部月份的社会保险证明;对于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应当提供退休证明材料;
(6)原工作或聘用单位出具的解聘合同、离职证明等证明材料。
(二)资料核查
1、省公安厅消防局工作人员对上传材料是否完整、内容填写有无错漏,扫描件是否清晰可辨等进行核实。
2、核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核查注册消防工程师的年龄(十六周岁至七十周岁);
(2)核查身份证信息与资格证书信息的一致性;
(3)核查材料的有效性。
3、资料上传齐全通过核查后,相关人员可于国家法定工作日持相关材料(内容同网上申报时上传材料)的原件、复印件,提交材料请使用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其中复印件经本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到省公安厅消防局现场核对材料,并签订《信息真实性和诚信承诺书》。
(三)信息公开
注册消防工程师聘用信息情况经登记后,省公安厅消防局在“广东消防网”(https://gd.119.gov.cn/)和“广东社会消防技术服务平台”(http://jsfw.gdfire.gov.cn/)公布,同时每季度报送公安部消防局一次。
注册消防工程师聘用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络平台和书面报告省公安厅消防局申请登记信息变更。如发现注册消防工程师本人及其聘用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按照其签订的《信息真实性和诚信承诺书》给予警告,一年内不再予以登记,且将其不良行为记录抄告原发证部门。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社会化消防技术服务工作的开展,是消防工作社会化的必然要求,是消防监督机制改革中的重要内容。各市公安消防局要充分认识到此项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和紧迫性,把此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学习相关文件和要求,明确专门人员负责,严格组织实施。
(二)广泛宣传、畅通渠道。省公安厅消防局应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广泛公告,各市公安消防局要借助新闻媒体、支队网站、业务大厅、官方微信等向社会进行公布,主动公开许可条件、工作程序、时限要求等信息。申请人可通过“广东消防信息网”进行网络咨询,也可到省、市两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现场咨询。
(三)客观公正,严肃纪律。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窗口工作人员要热情服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严格资料审查,提高办事效率。同时,要严格遵守“四个严禁”等各项规定,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得参与申请资质、不得参与服务机构经营活动、不得私自设定前置,限制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报。
附件:
1.信息真实性和诚信承诺书
2.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材料初步审查意见
3.注册消防工程师聘用信息登记表
根据《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9号)、《广东省公安厅关于贯彻执行〈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的通知》(粤公通字〔2014〕193号)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做好我省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申报工作,规范完善资质许可流程,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许可条件
全省范围内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和消防安全评估的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依法向省公安厅消防局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取得相应的资质。申请机构应满足《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明确的资质条件,提交《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七条”和《广东省公安厅关于贯彻执行〈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资质申请”等要求的相关材料(验资证明无需再提供)。
二、办理程序
(一)注册消防工程师聘用信息登记
按照公安部消防局的有关要求,省公安厅消防局不再对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注册进行审查,待国家相关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实施后,按其管理规定执行。
聘用单位应将其聘用执业的注册消防工程师聘用信息报送省公安厅消防局登记。在国家相关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及全国网上信息注册系统运行前,注册消防工程师本人及其聘用单位法人代表(或委托人)需现场提交登记材料,分别签订《信息真实性和诚信承诺书》(见附件1)。注册消防工程师受聘信息登记流程,按照本通知第三点有关要求执行。注册消防工程师聘用信息未按规定进行登记的,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中,将视为申请材料不齐全。
(二)资料预受理
为强化服务,方便群众和单位办事,省公安厅消防局委托各地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资质申请材料进行预受理,申请人应向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市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业务受理窗口提交资质申请材料。
各地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业务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应按照资质条件和申请材料要求,对照《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材料初步审查意见》内容(见附件2),严格审查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一致性,认真填写并出具初步审查意见,并在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上加盖窗口“经与原件核对无误印章”。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申报要求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补办全部内容。对于申请材料符合申报要求的,申请人可于工作日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材料初步审查意见》与申请材料一并报送省公安厅消防局。
(三)申请受理
省公安厅消防局接到申请人递交的申请材料后,依法进行受理,出具受理凭证,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评审。专家评审按照公安部消防局《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专家评审工作规则》(公消〔2014〕98号)等执行。
(四)评审公示
省公安厅消防局根据专家评审结果作出许可决定的,在“广东消防信息网”向社会公示十日,公示时间不计入审批期限。公示期满且不存在问题的,省公安厅消防局在公示期满后的首个工作日予以发放资质许可证书。资质证书期限届满需要续期的,依照相关规定执行。
(五)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及个人,发现机构申请资质有弄虚作假行为或者取得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均可向省公安厅消防局书面反映。申请机构有“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等违法行为的,按照《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六章法律责任”相关规定处理。
三、互联网登记流程
(一)网上申报
1、对于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的技术人员,其聘用单位应在“广东社会消防技术服务平台”(http://jsfw.gdfire.gov.cn/)申请注册账户,上传《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等原件扫描件。
2、聘用单位账户设置成功后,扫描上传聘用信息材料原件,主要包括:
(1)《注册消防工程师聘用信息登记表》(见附件3);
(2)《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消防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
(3)有效身份证明;
(4)与现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文件、聘用证明;
(5)申请登记前三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聘用合同签订日期距提交登记审批申请不足三个月时,应提交此期间全部月份的社会保险证明;对于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应当提供退休证明材料;
(6)原工作或聘用单位出具的解聘合同、离职证明等证明材料。
(二)资料核查
1、省公安厅消防局工作人员对上传材料是否完整、内容填写有无错漏,扫描件是否清晰可辨等进行核实。
2、核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核查注册消防工程师的年龄(十六周岁至七十周岁);
(2)核查身份证信息与资格证书信息的一致性;
(3)核查材料的有效性。
3、资料上传齐全通过核查后,相关人员可于国家法定工作日持相关材料(内容同网上申报时上传材料)的原件、复印件,提交材料请使用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其中复印件经本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到省公安厅消防局现场核对材料,并签订《信息真实性和诚信承诺书》。
(三)信息公开
注册消防工程师聘用信息情况经登记后,省公安厅消防局在“广东消防网”(https://gd.119.gov.cn/)和“广东社会消防技术服务平台”(http://jsfw.gdfire.gov.cn/)公布,同时每季度报送公安部消防局一次。
注册消防工程师聘用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络平台和书面报告省公安厅消防局申请登记信息变更。如发现注册消防工程师本人及其聘用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按照其签订的《信息真实性和诚信承诺书》给予警告,一年内不再予以登记,且将其不良行为记录抄告原发证部门。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社会化消防技术服务工作的开展,是消防工作社会化的必然要求,是消防监督机制改革中的重要内容。各市公安消防局要充分认识到此项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和紧迫性,把此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学习相关文件和要求,明确专门人员负责,严格组织实施。
(二)广泛宣传、畅通渠道。省公安厅消防局应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广泛公告,各市公安消防局要借助新闻媒体、支队网站、业务大厅、官方微信等向社会进行公布,主动公开许可条件、工作程序、时限要求等信息。申请人可通过“广东消防信息网”进行网络咨询,也可到省、市两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现场咨询。
(三)客观公正,严肃纪律。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窗口工作人员要热情服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严格资料审查,提高办事效率。同时,要严格遵守“四个严禁”等各项规定,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得参与申请资质、不得参与服务机构经营活动、不得私自设定前置,限制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报。
附件:
1.信息真实性和诚信承诺书
2.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材料初步审查意见
3.注册消防工程师聘用信息登记表
广东省公安厅消防局
2016年6月8日
2016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