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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第六批火灾隐患重点地区整治工作检查验收结果和挂牌督办

  • 时间:2016-02-01 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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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办函〔2015〕45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省政府对全省第六批21个火灾隐患重点地区(以下简称重点地区)进行挂牌督办以来,各地高度重视整治工作,深入推进综合治理,共投入整治资金超过4.6亿元,排查整治单位场所超过14万家,增建消火栓1857个,组建专(兼)职消防队260支,培训社会群众超过91万人,取得显著成效。2014年11月,省消防安全委员会组织10个工作组,对21个重点地区的整治工作进行了检查验收。经综合评定,除东莞市厚街镇在整治期间发生一起生产经营场所死亡3人的较大火灾,继续挂牌督办外,其他20个重点地区按期完成整治工作任务,验收合格,予以摘牌(具体名单见附件1)。摘牌的地区要认真总结整治工作经验,继续深化和巩固整治工作成果,切实防止隐患反弹。
  为持续推进提升社会火灾防控水平,综合各地排查上报情况,省政府选定21个火灾隐患重点地区作为第七批挂牌督办单位(具体名单见附件2)。被挂牌督办的地区要认真学习借鉴其他地区整治工作的成功经验,加强组织领导,全面分析评估本地消防安全形势,制订整治工作实施方案,逐级签订整治目标责任书,着力解决消防规划编制、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和消防队伍建设、农村社区消防工作、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方面的突出问题,确保全面完成整治任务。省消防安全委员会将于2015年年底前组织检查验收(整治验收细则另行印发),对完成整治任务的地区,予以摘牌销案;对未完成整治任务的地区,继续挂牌督办。整治工作验收情况纳入省政府对各地年度消防工作考核内容。
  各地整治方案和联系人名单请于2015年2月10日前报省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整治工作进展情况于每月2日前报省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联系人:黄文华,联系电话:020-87119242,传真:020-87119127)。

  附件:
  1.予以摘牌的第六批火灾隐患重点地区
  2.挂牌督办的第七批火灾隐患重点地区

省政府办公厅      
2015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