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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灭火器维修单位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 时间:2015-03-28 00:06
  • 资料来源: 技术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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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东莞、惠州、揭阳、汕尾、河源、云浮、韶关、清远和潮州等市灭火器维修单位:
    为加强对我省灭火器维修单位和灭火器维修质量的监督管理,解决深圳、东莞、惠州、揭阳、汕尾、河源、云浮、韶关、清远和潮州等市暂无灭火器维修单位的现实问题,规范灭火器维修市场秩序,保障当地灭火器维修质量,按照《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和《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GA95-2007)(以下简称《规程》)规定,省公安消防总队决定对相关地市的灭火器维修单位开展专项培训和监督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相关灭火器维修单位应于4月12日前,主动向所在地的市公安消防局申报基本情况,省消防总队拟于4月21日在广州举办灭火器维修单位技术人员培训班,统一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培训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二、各地相关灭火器维修单位应当按照《规程》的要求,配置必要的维修设备和检验设备,建立维修质量管理体系。省消防总队将统一对报名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抽样送检并公布相关结果。
    三、省消防总队将统一组织对申请新增的灭火器维修单位的维修条件进行现场检查,并对符合标准规定的单位实施维修能力封样送检。
    四、各地维修单位的维修能力检验工作由省内具有法定资质的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或国家消防装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负责。
    五、各地经监督检查且符合《规程》标准的灭火器维修单位,应遵守《广东省灭火器维修行业“二维标识码”管理规定》,在“广东消防产品流向信息服务平台”注册并接受统一监管。同时,省消防总队将通过“广东消防网”及其他媒体公告符合《规程》标准维修单位名单。
    六、各地经监督检查不合格或不符合《规程》标准要求的灭火器维修单位,不得擅自开展灭火器维修业务。对不符合《规程》要求又继续从事灭火器维修的单位,当地公安消防消防机构要联合产品质量监督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时进行查处。
 
附件:广东省灭火器维修单位登记表.doc
 
广东省公安消防总队
2015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