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火灾时商场未尽消防义务 两消控室值班员受拘
- 时间:2012-07-14 01:00
- 资料来源: 中山消防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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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发生后一般人应该迅速逃生,但作为场所工作人员特别是人员密集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还必须负起组织引导顾客和消费者疏散的义务。7月12日,广东省中山市东凤镇某商场消防控制室的2名值班人员,因为商场发生火灾后未能有效操作值班室的自动消防设施,未能尽到组织、引导顾客疏散的义务,分别被消防部门处以五日的行政拘留。
7月7日上午,位于中山市东凤镇凤翔大道的某商场发生火灾后,多个烟感报警,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并没有按操作规定确认火警后将系统转入自动控制,而是反复进行复位消音,在复位消音后烟感仍报警的情况下,值班人员甚至对主机进行关机操作,导致商场的火警警铃、消防广播等自动系统正常运作,没有尽到引导顾客疏散的义务,商场内的人员不知道发生火警,直到商场出现烟雾停电后,顾客才开始疏散。万幸的是,火灾及时得到控制,未蔓延到商场其它部位,也没有造成人员伤亡。
中山市消防支队东凤大队在调查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两名值班人员处以五日的拘留。依照消防法的规定,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工作人员有立即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义务,未履行疏散义务、尚未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以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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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应当立即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八条 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义务,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