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店非法储存易燃易爆品 丰顺消防依法取缔“黑加油点”
- 时间:2012-07-11 17:38
- 资料来源: 梅州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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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0日上午,梅州丰顺消防大队接到群众举报,梅州丰顺县汤南镇仁里村路口往前埔寨方向一处非法门店无证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接到这一举报后,消防大队领导高度重视,梅州丰顺消防大队李帮怀副教导员立即带领大队执法监督人员前往现场调查。
李帮怀副教导员一行到达群众举报非法加油点时,一名中年妇女正在为过往车辆加油。该非法加油点,设在居民楼内,一居民楼1层,油罐就藏在底层。现场看到,油罐的体积均有30多立方米,用砖块垫起来,并且经过改装,锈迹斑斑,质量很差。地下铺设了输油管道,汽油经输油管道流到加油机。在存放油罐的房间内有一股刺鼻的汽油味,事主一家人就在加油区旁边生活,一旦发生爆炸,不但危及事主家人自身生命安全,还会波及到周围民宅。
由于案情重大,李帮怀副教导员马上将情况向县政府分管领导作了汇报,并通知工商、治安、安监等部门负责人到场协助处理。消防大队检查人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让事主充分明白在居住场所内储存、经营汽油等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严重性以及危险性,不仅影响到公众安全,更直接威胁到家人安全。李帮怀副教导员严正指出,根据《消防法》第六章第六十一条规定,“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必须停产停业。”在大量的事实面前,事主终于认识到自身的违法行为,表示愿意配合执法人员的工作。
在消防大队检查人员的建议下,油罐里的汽(柴)油和加油机由县工商局先行扣走,初步排除了隐患。之后,大队检查人员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连夜对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进行查封。根据《消防法》第六章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事主由治安部门带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予五天拘留。
下午,由县政府牵头会同消防、工商、治安等部门,依法对油罐实施整体拆除,之后运送到郊外石场空旷处,并往罐内注满水,确保绝对安全。至此,存放在民宅内的“定时炸弹”被彻底拆掉。为了起到正面引导以及宣传教育作用,梅州丰顺消防大队积极和县电视台联系,邀请记者对此次行动进行全程跟踪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