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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一企业擅自拆除防火门,消防处罚1万元

  • 时间:2012-03-08 02:15
  • 资料来源: 中山消防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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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中山市开发区消防大队在检查中发现,某医用塑料包装企业为方便员工进出,擅自将防火门拆除,改成门帘式塑料条形悬挂在门上,根据消防法的相关规定,消防部门要求该企业整改恢复原样,并处罚款1万元。

  据该企业主管王某交待,企业主要经营范围为研发医用塑料包装材料、加工、制造、销售喷气雾阀门、塑料制品、包装用品等,企业目前在职员工约200人。其中,该企业第1栋厂房占地面积约80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为2972平方米。消防人员在监督检查中,第1栋厂房的一处防火门,企业为方便员工进出,擅自将其拆除,改成门帘式塑料条形悬挂在门上,塑料条为易燃物,且在发生火灾时有助火势蔓延,失去了一旦发生火灾,防火门能阻隔火势蔓延的作用。由于该企业以医用塑料包装、生产为主,一旦发生火灾事故,燃烧将产生大量有毒浓烟,易引发人员伤亡事故。另外,在检查中,消防人员还发现该企业对一安全出口设置不锈钢门并上锁,属消防违法行为。

  针对企业以上消防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三)项规定,给予该企业处罚款1万元。

  消防部门提醒:单位消防设施是预防火灾和火灾发生后自救逃生的重要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搬移或挪用;必须改动、搬移的,报消防部门审核,依照消防相关技术标准经批准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