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房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 中山一单位被罚3万
- 时间:2011-12-29 01:24
- 资料来源: 中山消防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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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办理消防验收手续,擅自更改厂房用途,并投入使用。12月28日,中山市东凤镇一单位因此被消防部门依法责令停止使用,并处人民币3万元的罚款。
据了解,该公司位于东凤镇永益十六村东成路,厂房共4层,建筑面积13054.15平方米,原来是申报作丙类火灾危险性生产厂房用途的;2010年2月份经消防大队验收合格后,该公司在没有办理相关验收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将一层的部分区域改作办公室,并于12月份开始投入使用,使用面积共1420平方米。《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规定,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发现该情况后,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当场对相关负责人进行了消防法律法规教育,指出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严重性,并作了立案查处。
为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严厉打击消防违法行为,确保消防安全,消防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相关规定,当场责令该公司停止使用,并处以人民币3万元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