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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为公司所急”擅自拆封条被拘十日

  • 时间:2011-11-23 1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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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为公司所急”擅自拆封条被拘十日

    “我以为消防检查过后就没事了,不知道拆了封条要被拘留”。记者11月22日从广东省中山市消防支队获悉,该市横栏镇某电机制造厂2名员工因擅自拆除封条而被依法行政拘留10日。

企业擅自改变防火分区——查封整改

    近日,中山市横栏消防大队在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辖区某电机制造企业A、B两幢大楼的三楼原本是生产车间,却被当作仓库使用,且擅自改变了原有建筑的防火分区,一旦发生火灾事故,原有的防火分区将失去防火作用,极易造成火烧连营惨剧,存在严重消防安全隐患。

    针对该企业违法行为,执法人员按照消防法规对其A、 B两幢大楼的三楼进行临时查封,并要求企业立即整改,整改完毕后报消防大队复查,复查合格方可依法解除查封,并规定在此期间不得擅自拆除封条进行生产活动。

2名员工擅拆封条——拘留10日

    查封后第二天,消防执法人员在跟踪指导该企业整改火灾隐患情况时,发现这两幢楼的三楼封条被拆除,该企业不但没有整改火灾隐患,还继续使用被查封的场所进行生产活动,多组封条被撕毁,还有一些使用双黏胶恢复“原貌”,打算瞒天过海。经查实,系该厂2名员工欧某和董某擅自撕毁封条进入车间搬运货物。消防执法人员立即进行现场调查及取证,对该单位重新进行查封,并根据《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给予该厂两名拆封条员工欧某和董某处十日行政拘留的处罚。       

    目前两人已被送至中山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另外,在检查中,该企业还存在阻碍安全出口的消防违法行为,消防大队已根据规定处2万元罚款。

    据调查,欧某和董某分别来自广西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和湖南省耒阳市,他俩在企业的安全和保卫部门工作,当时对消防查封事宜十分清楚,但由于公司急于出货,在巡查安全过路中,“为公司所急”擅自拆除封条,原因是“我以为消防检查过后就没事了,不知道拆了封条要被拘留”。

    据介绍,自9月26日公安部部署开展“清剿火患”战役以来,中山消防部门共检查社会单位65793家,发现火患或违法行为160962处,整改火患或违法行为158981处,下发临时查封决定书845份,责令“三停”单位307家,罚款7190600元,拘留16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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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封的场所、部分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