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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图凉爽在工地内居住,中山一施工单位被罚5000元

  • 时间:2013-09-05 1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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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中山市南头镇一在建工地为防盗,安排两名员工在尚未竣工的工地内居住,被消防大队检查人员发现,施工单位被罚50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员工搬迁。

    该工地位于东福北路,建筑为4层办公楼,占地面积2000平方米,建筑面积7039平方米,已基本完成建筑土建工程建设,处于内部主体装修施工中。南头消防大队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该工程一楼距建筑“门口”约10米处,摆放有2张用脚手架拼装的床铺,床铺旁停放着3辆电动车,住宿有2人。施工单位排栅组组长胡某是其中一张床铺的居住,当消防执法人员问其为何住在工地内时,胡某表示,他与一名工友共同看守建筑材料,因天气炎热,贪图在建建筑内的凉爽,所以与工友住在里面。消防人员现场责令施工单位住宿人员搬迁,确保安全。施工单位已按要求对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了整改,于9月4日到银行缴交了罚款。

    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处责令停止施工。 消防部门表示,施工单位确需安排员工住宿的,可设立独立的员工宿舍,但不能在竣工的工地内设立,否则将违法。相关工作可到辖区消防大队咨询。 (胡先明 董润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