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河源消防印发《河源市消防救援支队公职律师管理暂行办法》
- 时间:2020-05-29 14:50
- 资料来源: 河源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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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支队公职律师管理,加强法律人才队伍建设,日前,广东省河源市消防救援支队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6〕30号)、《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办发〔2017〕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印发《河源市消防救援支队公职律师管理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所称公职律师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者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经司法行政机关核准取得公职律师证书,在本支队从事法律工作、提供法律服务的在职消防救援人员。公职律师由支队综合指导科代行公职律师管理职能机构职责,下设公职律师管理办公室。公职律师办公室是公职律师的执业管理机构,负责公职律师的日常业务管理,对公职律师进行遴选、聘任、培训、考核、奖惩,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实施执业监管。
《暂行办法》明确了公职律师具备的基本任职条件、工作职责和任务、依法享有的权利以及应履行的义务。同时要求公职律师应充分发挥法律专业优势,认真做好本职工作,在此基础上为支队提供法律服务。如公职律师严重不负责任,对危害后果的发生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并承担相应责任。如存在违法违规或者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行业规范等行为的,公职律师办公室将暂停其法律服务工作,并在调查后依法依规予以相应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