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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首次出台规范性文件加强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

  • 时间:2010-02-06 00:52
  • 资料来源: 中山消防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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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中山市9万多户出租屋的消防安全管理将有“法”可依——日前,中山市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市公安消防局联合出台《中山市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中法规备部[2009]9号),首次以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对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进行了明确。

    明确管理机构及职责,每年进行考核

    《规定》共四章28条,明确各级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机构应明确一名领导专门负责,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出租屋的消防安全工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给予指导,并指定一至两名消防监督员负责联络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规定》还明确了各镇区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在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方面的职责,还规定由市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和市公安消防局每年分别组织对各镇(区)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机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租屋消防安全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租赁双方签订协议 明确消防职责

    《规定》还明确了出租屋租赁当事人的消防安全职责,规定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以书面形式明确各自的消防安全责任范围、安全措施、消防设施、器材配备标准等内容。针对多个单位合用或者承包、租赁、转租房屋的,要求建立以产权单位为首、各使用单位或承包、承租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参加的消防安全协调组织,负责日常消防管理;产权单位应当与使用单位或者承包、承租单位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明确双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规定》提出,出租人(代理人)为出租屋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出租屋的消防安全负责,在消防安全管理方面必须遵守六项规定,包括保障出租屋符合消防安全标准、制订消防管理制度、开展消防检查和宣传教育、火灾事故应急救援处置等;承租人在消防安全必须遵守七项规定,包括接受消防安全管理、注意日常生活用火用电用气安全、自觉维护公共消防安全、室内装修注意消防安全以及火灾事故应急处置等,还特别提出了一些细节方面的要求:如:不倾倒液化石油气残液,每次使用后要切断气源;房间内不存放汽油、酒精、天那水等易燃易爆物品,等等。

    11项消防标准 保出租屋安全

    《规定》以11项条款的较大篇幅制订了“出租屋消防安全标准”,涉及出租屋消防系统设置,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设置,灭火器材及逃生设施配备,房间间隔要求,电气线路、电器产品及易燃物品管理,日常生活用火管理,消防给水系统建设等事项。其中,提出了许多细致的要求,如出租屋的每个楼层及窗户、阳台如设置防盗网的均应设有紧急逃生口,并保持畅通;面积120平方米以上的房间应设置两个安全出口;房间不得使用可燃材料(如夹板、纸板等)间隔,不得在楼层内设置住人的夹层阁楼和三层(含三层)以上的床位;未设置自动消防设施(含简易喷淋装置)的出租屋应安装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出租屋内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不得在房间内、公共走道上及楼梯间内使用明火,如需明火煮食必须单独设置厨房(指厨房与住人居室之间应采用砖墙完全隔开)。《规定》还针对“三合一”隐患问题,规定严禁在出租屋内设置车间、仓库等工业性质用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