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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广东省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办法 (试行)》正式印发实施

  • 时间:2020-02-25 21:33
  • 资料来源: 广东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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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广东省以省政府名义正式印发《广东省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传递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关怀和温暖,加快建立消防救援职业保障体系,进一步激励消防救援人员许党报国、献身使命。

《办法》先后3次征求全省消防救援队伍意见并经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审核,3轮征求省直有关部门意见,全面征求全省21个地市意见,通过互联网公示征求社会公众意见,3次报送省司法厅进行合法性审查,确保《办法》出台政策依据强、研究论证实、落地执行快。《办法》出台得到省委组织部、编办,省新闻办,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安厅、民政厅、司法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文化和旅游厅、卫生健康委、退役军人事务厅、应急管理厅、审计厅、地方金融监管局,省残联,省税务局,省发展研究中心等省直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和理解。《办法》将成为我省消防救援队伍的职业保障权益的主要依据。

《办法》在平移部队原有保障政策和落实国家对消防救援队伍有关保障政策的基础上,结合广东实际进行了融合、细化和延伸,具有涵盖内容范围广、新旧政策融合好、落地执行操作性强等特点。《办法》共32条,主要从职业荣誉、伤亡抚恤、救助基金、社会优待、医疗保障、住房保障、人员落户、子女教育、家属安置、福利待遇、经费保障、教育培训、科技和人才保障等13个方面进一步明确各项保障的政策措施和标准要求,同时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广东省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办法(试行)》主要内容如下:

关于保障对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在职、退休消防救援人员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消防救援人员遗属、病故消防救援人员遗属、在职消防救援人员家属。

关于职业荣誉

各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消防救援人员荣誉,将消防救援队伍(集体、个人)表彰奖励按照有关规定纳入地方表彰奖励体系,在重大节日期间组织走访慰问当地消防救援队伍和消防救援抚恤优待对象,举办有关重大庆典活动时可邀请消防英模代表参加。

在职消防救援人员受到消防救援支队级以上单位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对应业务部门表彰奖励时,其入职前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应当组织人员到其家中走访慰问,可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关于伤亡抚恤

按规定为消防救援人员办理社会保险、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消防救援人员被批准为烈士、被确认为因公牺牲或病故、被认定为因公(因战)伤残的,按规定发放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

消防救援人员被批准为烈士、被确认为因公牺牲或病故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应业务部门向遗属发给相应证明书和一次性抚恤金。

在职消防救援人员死亡被批准为烈士的,依照《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发给烈士褒扬金。在职消防救援人员死亡的,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法规政策规定的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对符合条件的遗属发放定期抚恤金。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和病故消防救援人员,按规定为其遗属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退出的1级至4级残疾消防救援人员,由国家供养终身。对需要长年医疗或者独身一人不便分散安置的,经批准后可安排集中供养。

关于救助基金

鼓励基金会等组织和个人对消防救援人员抚恤优待事业提供捐助。向消防救助事业进行的公益性捐赠符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享受相关税收政策。

关于社会优待

在涵盖国家关于消防救援队伍在交通出行、参观游览、消防员入职优待、消防员退出安置等社会优待政策的基础上,延伸规定以下优待措施:

正在执行公务并设有固定装置的消防救援车辆通行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免交车辆通行费。

鼓励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医院、银行等相关单位为消防救援队伍提供优先服务。

退出消防救援队伍的消防员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工作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自主就业的可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各地人民政府举办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免费为其提供档案管理、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服务;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享受小额担保贷款扶持,自主创业税收优惠政策和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等。

关于医疗保障

患急危重症的消防救援人员在省内各医院看病就医享受优待。各级消防救援队伍应与当地医疗条件较好的医院建立急危重症消防救援人员看病就医优待机制。各定点医院在挂号就诊、专家会诊、缴费取药、住院治疗等方面给予优先优惠待遇。

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和消防救援队伍要联合协调指定当地三甲医院或有较好医疗设施、较好医疗水平和较强医疗救治能力的医院为本级定点救治医院,并与各级消防救援队伍签订合作框架协议。定点医院建立因公负伤消防救援人员紧急救治“绿色通道”,按照“先救治、后办手续”的救治原则,优先安排初诊和抢救治疗,优先安排医疗技术水平较高的专家参加会诊和救治,优先安排住院床位,优先保障紧急抢救临床用血和药品。医疗费用结算按照“先诊疗、后结算”原则进行。

关于住房保障

各地人民政府应当为改善当地住房困难消防救援人员居住条件提供政策支持和相应保障,在制定城镇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时,统筹考虑当地住房困难消防救援队伍住房需求。消防救援人员符合条件的,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住房保障政策。

关于人员落户

经批准随队的在职消防救援人员的配偶、子女,由驻地公安机关优先办理落户手续。在职消防救援人员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因工作调动需办理落户的,可选择工作地、原籍、家庭生活基础所在地或配偶、父母、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落户,入户地公安机关应当优先办理。

关于子女教育

在落实《应急管理部教育部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有关精神基础上,结合广东实际细化了以下优待措施:

烈士子女报考普通高级中学的,原则上按照当地当年各类普通高级中学最低录取分数线降低30分以上录取,英雄模范和因公牺牲、1级至4级因公伤残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原则上降低20分以上录取,具体办法参照各地关于军队的教育优待标准执行。

消防救援人员因工作调动、生活基础所在地变更等,其子女需要转学的,属义务教育阶段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优先安排;属普通高中的结合学生个人学习情况、个人意愿和家庭实际,以学校等级相同、年级相衔接为原则,安排转入适合的普通高中,当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相关学校应及时按规定为其办理相关手续,高一上学期和高三年级不接收转学学生。

烈士子女报考本专科普通高等学校的,可在其高考文化课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由高校择优录取;英雄模范和因公牺牲、1级至4级因公伤残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参加全国统考录取并达到有关普通高等学校投档要求的,应予以优先录取。

关于家属安置

随队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消防救援人员家属,参照随军家属安置有关政策进行安置。

各地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入状况,对未就业的消防救援人员随队家属(已安置因本人原因未就业的除外)给予基本生活补贴。未就业的消防救援人员随队家属,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养老、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补贴。

关于福利待遇

纳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范围的人员,工资政策按国家规定执行。

关于经费保障

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所需经费除中央、省财政负担部分外,由地级以上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分级负担,相关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维持消防救援队伍保障管理模式,地方消防经费继续实行财政预算单列,落实公用经费最低保障标准。各级人民政府按照财政部有关地方消防经费管理办法,提高保障标准,加大消防投入,确保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相适应。

关于教育培训

各地人民政府和对应业务部门可结合实际将消防救援人员纳入本地、本部门组织的相关培训。消防救援队伍可与省内知名高校合作,采取独立办班等方式培养在职学历人才。消防救援人员参加各级组织的研究生学习班、函授、自学考试等在职继续教育的,各院校和培训机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关于科技和人才

各地人民政府和科技等对应业务部门应加强对消防救援科研项目的支持,鼓励相关高校、科研院所、企业为消防救援工作提供先进技术、人才、产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