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消防水源管理办法》5月1日起施行
- 时间:2017-04-29 0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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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消防水源管理办法》(下简称《办法》)将于2017年5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施行,该办法是江门市颁布实施的第二部实体法政府规章,是广东省第一部关于消防水源的地方政府规章。
《办法》明确市政消防水源规划、建设、维护、管理中各相关部门职责,解决长期以来消防水源建设和管理过程中存在的责任不清,缺乏相互协调问题;将单位和居民住宅区消防水源纳入公共消防水源,统一管理使用,对其建设、维护和经费保障问题进行明确;规定消防水源专供灭火救援和日常消防训练使用,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
《办法》规定,擅自使用消防水源,单位将被处以5000~50000元罚款,个人将被处以警告或50~500元罚款;埋压、圈占、遮挡、损坏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水源要负责改正,并对单位处以5000~50000元罚款,对个人处以警告或50~500元罚款;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