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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中山:行拘!一厂房违法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

  • 时间:2025-08-29 14:57
  • 资料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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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中山市横栏镇厂房火灾。事后调查发现,该厂房内非法存储易燃易爆危险品,厂房管理人依法被行政拘留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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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年5月31日08时03分,119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中山市横栏镇永盛市场对面室外冒黑烟,横栏镇专职消防队立即出动4车20人赶往现场。

  因扑救及时,而且着火位置与易燃易爆品仓库之间设置了防火间隔,因此火势并未蔓延至易燃易爆品仓库,火灾亦未造成人员伤亡。火灾扑灭后,消防监督员经现场调查发现,该厂房内非法储存天那水(不含铅苯自干稀释剂)、油漆等易燃易爆危险品,合计达180公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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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调查取证,该场所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对厂房管理人周某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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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地相关案例:

  2024年11月,中山市三乡消防救援大队发现位于茅湾村益寿街某仓库(铁皮房临时建筑)存放有大量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经调查取证,该仓库储存的危险化学品,重量合计共3018公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对该场所负责人欧某处以行政拘留10日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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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9月,中山市阜沙镇消防救援部门联合应急管理部门,对位于丰联村公有物业宿舍楼某仓库开展检查,发现该仓库涉嫌非法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甲醇,数量达960公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二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企业负责人苏某某涉嫌非法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公安机关依法对其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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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二十三条 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必须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违反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生产、存储、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存储、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第十九条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第四项 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