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个!《茂名市新业态经营场所消防安全管理条例》获省人大常委会表决批准
- 时间:2025-07-31 17:48
- 资料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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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8日至29日,广东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在广州召开,会议表决通过《茂名市新业态经营场所消防安全管理条例》等法规项目。
2021年开始,茂名市消防救援支队向茂名市政府报送立法建议,并成立起草工作组,就《条例》起草工作开展了调查研究。在广东省消防救援总队及茂名市人大、市司法局等单位的大力帮助支持下,《条例》从综合性立法项目转变为小切口立法项目。2024年2月,《条例》被确定为年度审议项目。今年7月29日,《条例》获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条例》是一部小切口地方立法项目,不分章节,全文共二十六条,立足“小快灵”,有多项创新和突破: 01 《条例》是首部针对新业态经营场所的消防立法项目 近年来,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带动了各种新业态的兴起,这些新业态经营场所先天性火灾隐患较多、消防设施不完备、管理标准不明确、自身消防安全管理能力不足、部门监管不到位、缺乏监管执法手段,一旦发生火灾则容易导致人员伤亡,亟待法律规范,《条例》的出台将填补此领域的空白。 02 《条例》是首部明确行业主管部门的地方立法项目 新业态由于发展时间短、交叉性强,职能交叉导致权责不清,使得相关部门难以依法充分履行监管职责。《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法律法规中虽然明确地方政府要明确新兴行业的主管部门,但各地多以安委会、消安委发文形式落实,且多地的发文对部门的责任表述模糊不清,只说明了相关部门在某一环节的职责,并未真正明确行业主管部门。 为解决行业主管部门不清的问题,茂名市经多方沟通协调,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向人大致函明确了部分业态的行业主管部门,最终在《条例》第五条中明确了文广旅体、电影主管、卫健、教育、公安等部门负责主管的行业,这是国内首次在法规中明确了部分新兴行业的主管部门,并就行业主管部门不明确的明确了确定原则和提请政府确定机制,对国内其他消防立法项目有巨大的借鉴意义。 03 《条例》完善了对新业态经营场所实施监管的机制 由于营业执照注册登记程序简化,行业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对辖区内的新业态经营场所存在底数不清、情况不明的问题,不利于日常指导帮扶和监督管理。 在人大支持下,《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等条款创新制定和完善了管理机制。要求新业态经营场所实行名录管理制度,由县区消防救援机构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名录并定期更新、备案、公布、调整,由行业主管部门会同消防救援机构制定管理规范,有利于新业态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对推动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制定也具有积极意义。 《条例》还明确行业主管部门承担督促整改火灾隐患、移交处理违法行为等责任,要求相关部门和基层政府建立信息通报、执法协作、联合执法、重点治理等工作机制,有利于及时消除新业态经营场所的火灾隐患和违法行为。 04 《条例》进一步明确了新业态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和管理要求 当前《消防法》对人员密集场所、公众聚集场所有明确的定义,但已多年未更新,由于涉及避免对法律扩大解释的问题,部分新业态难以进行归类,导致管理要求适用方面存在难题,部分新业态经营场所放松了对自我的要求,火灾隐患长期存在。 为解决这些问题,《条例》结合各类新业态经营场所的特点,将近年来国家、省级倡导性文件和成熟的工作经验做法上升为法条,从第十条至第十七条明确了新业态经营场所在消防安全管理方面的一般责任和特殊责任,对列入《条例》的各类新业态经营场所有针对性地提出了管理要求,明确了法律责任。 05 《条例》增加了对新业态经营场所监管执法的抓手 立法调研中,省内其他地市和一线执法人员均反映大部分新业态经营场所为个体经营,存在消防设施配备不足、易燃可燃材料装修的问题时无法处罚,无法实现闭环。为此,《条例》在充分论证基础上,参考、结合现行法律法规的处罚手段,在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设定了违规使用不符合标准的装修材料、违反消防设备保障义务的法律责任,避免经营场所发生易燃可燃材料装修导致的恶性火灾事故,确保经营场所发生事故后能够有效处置,填补了上位法的空白。 同时,结合当前减少企业负担的大环境,新增的处罚措施均设定为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后予以处罚,处罚金额在合理范围内,并在第二十四条明确了包容审慎监管的监督执法原则和措施。 《条例》批准实施后,消防救援部门将进一步抓好宣传贯彻工作,不断完善工作机制,抓好新业态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为促进新业态健康发展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