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军官法》规定,军官未达到平时服现役的最低年限的,原则上不得退出现役。
军事、政治、后勤、装备军官平时服现役的最低年限分别为:担任排级职务的,8年;担任连级职务的,副职10年,正职12年;担任营级职务的,副职14年,正职16年;担任团级职务的,副职18年,正职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