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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工资待遇

  • 时间:2015-05-15 1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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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军人工资的具体内容

  军人工资是国家以货币形式定期给予军人的一种劳动报酬,是军人物质、文化生活保障的主要来源,是军人生活待遇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军人工资在历史上曾使用过军人薪饷、军人薪资、军人工薪军人薪水、军人薪金等名称。军人工资一般由回家最高权力机关、最高行政机关或军队最高统帅机关以法律形式规定,内容包括工资构成、工资标准、发放办法等。军人工资的标准水平一般要高于政府官员或公务员工资的标准水平。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工资主要有军官工资、文职干部工资、官下资3个标准系列。

  (1)军官实行职务、军衔、基础、军龄“四结构”工资制;

  (2)文职干部实行职务、级别、基础、军龄“四结构”工资制;

  (3)士官实行军衔等级、基础、军龄“三结构”工资制;另外还有编外干部工资和离退休干部工资等。

  ①军官工资。军官工资是军人工资系列中最主要的内容。

  军官工资是国家为保障军官及其家庭基本生活而定期以货币形式给予军官的劳动报酬。自1993年1O月以来军官工资由职务工资、军衔工资、基础工资和军龄工资4部分组成。

  A、职务工资。职务工资分为军事、政治、后勤军官职务工资和专业技术军官职务工资。军事、政治、后勤军官职务工资按基准职务等级设置.共15个等级,即:军委主席、副主席、军委委员、大军区正职、大军区副职、正军职、副军职、正师职、副师职、正团职、副团职、正营职、副营职、正连职、副连职、排职。各类军官按明确的相应基准职务等级,每月领取职务工资。自军委委员以下每个职务中又各划分为1-18个职务工资档次;职务工资标准每年一月按档次逐年定期增资。专业技术军官的职务工资按照专业技术等级设置从1-14级共14个等级(1级为最高级,14级为最低级);职务工资标准和档次与军事、政治、后勤军官的军委委员至排积的职务工资标准和档次相对应,并同步进行定期增资。

  B、军衔工资。各类军官实行统一的军衔工资标准。军衔工资标准按照军衔等级设置。军事、政治、后勤军官共10个等级即上将、中将、少将、大校、上校、中校、少校、上尉、中尉、少尉。专业技术军官则从中将至少尉共9个等级。军衔根据军官服役条例的规定按年限晋升或选升。从军衔晋升当月起,军衔工资随即按标准增加。军衔工资分为基本标准和增资标准,每年1月按将官、校官、尉官的区分,分别按15元、10元和5元标准定期增资.达到本职务服现役最高年龄的不再增加。按照任免权限办理延长手续的例外。

  C、基础工资。不分职务和军衔等级,统一执行一个基础工资标准110元。

  D、军龄工资。各类军官都以军龄和参加革命工作年限为依据、按年头计算每月领取军龄工资。军龄工资逐年按标准1元增加。从批准入伍之年开始计发到转业、复员或离休、退休当年为止。军官工资采取实报实销的管理办法。每月1-5日.按核查的人员实力和工资标准发给个人,遇有重大节假日可提前1-2天发放。军官在病假、事假、准假回家期间和免职、离职休养期间,工资照发。军官牺牲或病故可将其牺牲或病故当月的工资发给其家属。

  ②文职干部工资。

  文职干部工资是国家为了保障军队文职干部及其家庭基本生活而以货币形式给予文职干部的劳动报酬。文职干部工资制度由中央军委、总部发布实行。文职干部工资标准是文职干部工资发放的重要依据。从1988年10月起,我军首次建立了文职干部工资制度。文职干部实行结构工资制,开始由职务工资和军龄工资两部分组成。1993年10月根据中央军委决定,实行与现役军官相对应的“四结构”工资制。1999年6月23日中央军委常务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干部条例》第一章的第二条和第七章的第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条规定:

  A、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干部,是被任命为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办事员级以上职务不授于军衔的现役军人是国家干部队伍的组成部分。文职干部按照工作性质分为专业技术文职干部和非专业技术文职干部

  B、文职干部实行职务、级别、等级工资制和定期增资制度,并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享受津贴和补贴,其工资水平与现役军官的工资水平相同。具体办法由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另行规定。

  C、文职干部按照规定离职、培训、休假、治病疗养以及免职待分配期间,工资照发。

  D、文职干部的政治待遇和住房、医疗、探亲、休假等,按照现役军官的有关规定执行。

  E、文职干部家属随军条件以及家属随军以后的安置、医疗和随调,文职干部家属符合随军条件而未随军的应当享受的优待,按照现役军官的有关规定执行。

  F、文职干部因公致残的优待和牺牲、病故的抚恤以及遗属安置管理按照现役军官有关规定执行。

  G、目前文职干部工资由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军龄工资4部分组成:

  1、文职干部职务工资。文职干部职务工资标准与相对应的军官职务工资标准相同,分专业技术文职干部和非专业技术文职干部两种职务工资标准。专业技术文职干部的职务工资,按照相关专业技术等级设置,从1-14级,共14个等级;每级中最高又划分为18个职务工资档次。非专业技术文职干部的职务工资,按行政职务等级设置,共9个等级,即:正局级、副局级、正处级、副处级、正科级、副科级、-级科员、二级科员、办事员。各级中最高划分18个职务工资档次。文职干部职务工资的定期增资办法与军官相同。

  2、文职干部级别工资。文职干部的级别工资与军官的军衔工资相对应,划分10个等级,即特级和1-9级。从级别晋升当月起,级别工资随即按标准增加。级别工资的定期增资办法与军官军衔工资相同。

  3、文职干部基础工资。不分专业技术或非专业技术等级,也不分级别,统一执行一个基础工资标准11O元。

  4、军龄工资。文职干部的军龄工资与军官的军龄工资相同。

  ③离退休干部工资。

  A、离休干部工资。凡1949年9月30日以前参军或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在军队达到所任职务的最高服役年龄时,可以离职休养,简称离休。离休基本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略为从优。凡按离休待遇的干部,其离休费中的基本工资,仍按其离休前的基本工资全额发给。由于干部离休时间不同,原执行的基本工资也不同:确认为l980年3月底前离休的,执行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和军龄薪金;确认为l980年4月一1988年9月期间离休的,执行职务工资、行政级别工资和军龄薪金;确认为1988年10月1日一1993年9月30日期间离休的,军官执行职务薪金、军衔薪金和军龄薪金,文职干部执行职务工资和军龄工资。其中,1991年10月1日一l993年9月30日期间离休的文职干部,执行职务工资、文职级工资和军龄工资;1993年10月1日以后离休的军官和文职干部,执行职务工资、军衔(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军龄工资。

  B、退休干部工资。军官和文职干部退休时,其工资发至退休命令下达的当月止,从下月起改发退休生活费。退休干部在离队前,其退休生活费仍由军队发给,以本人原职务和军衔(级别)工资为基数,按照不同的比例计发,最低为85%,最高不超过100%;基础工资和军龄工资全额计发。

  ④士官工资(略)。

  ⑤编外干部工资(略)

  军官工资项目和会计科目

  军官工资一般有30多个工资项目,涉及以下会汁科目:

  (l)涉及“干部工资”科目的有;职务工资、军衔工资、基础工资、军龄工资、护(教)龄津贴、医疗保健津贴、基层军官岗位津贴、生活补贴等;

  (2)涉及“福利费”科目的有军人职业津贴、福利补助、防暑降温费、公勤费、交通费、离休干部荣誉金、离休干部特需费、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子女保教补助费、夫妻分居生活补助费、政府特殊津贴、房租补贴、住房公积金、节日补助费、无工作随军配偶生活困难补助费及两周岁以下幼儿牛奶补助费等;

  (3)涉及“伙食费”科目的有:干部基本灶别差、干部伙食补贴;

  (4)涉及“营房管理费”科目的有;水电补贴和洗澡补贴;

  (5)涉及其他会计科目的有:电话补贴、探亲路费、服装费等。

  军官、文职干部军龄工资发放规定和标准

  军官、文职干部军龄(含工龄)工资是以年为计算单位,即从批准入伍(含参加革命工作)当年开始计算,当年无论何时批准即算作1年,军龄工资按年从每年1月1日起逐年增长,计发至离休、退休或转业、复员当年止。l985年6月30日以前离退休干部也按每年军龄,每月发1元军龄工资(1989年10月起执行)。军官、文职干部军龄标准有2个,

  (1)西藏驻军干部和新疆军区驻天山、塔什库尔干防区的干部军龄按4元计发。

  (2)除以上地区驻军军龄按4元计发外,其他地区驻军干部军龄一律按1元计发。

  军官、文职干部军龄核定办理

  计算核定干部军龄(包括工作年限)的具体办法,按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执行。由军队干部部门核定军官、文职干部军龄(含工龄),并通知财务部门发放军龄工资。

  军官、文职干部护(教)龄津贴发放有什么规定和标准

  发放规定和标准:

  根据总后财务部1997年12月1日印发的《人员生活待遇财务法规汇编》中规定,计发护(教)龄津贴的工作年限,按照本人参军(或参加革命工作)以后实际担任该职务的工作时间计算。原来担任过护士和中专教员职务,现已改做其他工作的不发;护士(教员)中途改做其他工作的时间应扣除计发。

  护(教)龄津贴按年度计算,从每年1月1日增发。上年参加工作的一律从下年1月1日起按1年计算,但参加工作后1年内实际工作不足半年的不能作为累计计发护(教)龄津贴的年限。

  正式调离护(教)岗位时,从第二个月停发,但是,从事护、教工作满20年,因工作需要,经领导批准调离护、教工作岗位,仍在医疗卫生单位从事其他工作或仍在学校从事教育工作的,也可以发给护(教)龄津贴;教龄不满20年调任学校行政工作并继续兼课的人员,可享受教龄津贴。

  士兵护理员晋升护士,其护理时间可计算护龄。连续病休假超过6个月的不计算护、教龄。护(教)龄津贴标准为,满5年不满10年的每月为3元;满10年不满15年的每月为5元;满15年不满20年的每月为7元;满20年以上的每月为10元。

  军官、文职干部享受护(教)龄津贴的规定

  军官、文职干部享受护(教)龄的条件为:凡现在担任护士(含公共卫生护士)、助产士、护师、主管护师、正副护士长、正副助产士长、护理部正副主任或正副总护士长职务的,方可发给护龄津贴;凡现在担任中等专业学校教员职务的方可发给教龄津贴。实力核准,由干部所在单位干部部门核定。中专中校划分由总参谋部确定。凡是本人要求调离护理工作岗位的,即使从事护理工作满20年也一律从调离的下个月起停发护龄津。因冤假错案间断护、教工作的可以计算护、教龄。因公负伤治疗期间和休产假、探亲假的时间,可计算护教龄。

  军官、文职干部医疗保健津贴发放范围和标准

  军官、文职干部医疗保健津贴发放范围是:在医院门诊、病房专职从事离休和在职、退休师以上干部医疗保健工作的医护人员;干休所的卫生所(医务室)医护人员;军以上机关、院校门诊部(卫生所)专职从事干部医疗保健工作的医护人员。军官、文职干部医疗保健津贴发放标准和规定是.

  (1)一类,即专职从事干部医疗保健工作连续或累计16年以上者,每人每月为30元;

  (2)二类,即专职从事干部医疗保健工作连续或累计1l-15年(含15年)者,每人每月25元;

  (3)三类,即专职从事干部医疗保健工。作连续或累计10年以下(含10年)者,每人每月20元。

  军队基层军官岗位津贴发放标准和发放范围

  (1)根据总后财务部1997年12月1日印发的《人员生活待遇财务法规汇编》和总政、总后[1998]政干字第186号通知中规定,军队基层军官岗位津贴发放标准是:

  ·排职军官,任职3年内每月50元;

  ·副连职军官,任职3年内每月60元;

  ·正连职军官,任职4年内每月80元。

  (2)军队基层军官岗位津贴发放范围:

  ①凡连队及相当建制连队的单位(如海军的四级船艇、空军的飞行机务中队,具体由各大单位确定报总政、总后审批)工作的连、排职(含技术军官,不含飞行员)军官。

  ②在已施行岗位津贴的连队和相当于建制连队的单位担任司务长职务的连、排职干部([1994]财薪字第732号)。

  ②凡经由审批权限的组织批准在连队代职或见习的军官、代理军官职务的士兵。

  ④编制岗位在团或团以上机关,实际在边防部队营以下分队工作的连、排职机要干部。

  军队干部生活补贴发放标准和规定

  (1)军队干部生活补贴标准为:

  ·军委主席、副主席260元;

  ·军委委员(一级)245元;

  ·大军区正职(二级)又230元;

  ·大军区副职(三级、按大军区副职待遇)215元;

  ·正军职(四级、按正军职待遇)205元;

  ·副军职(五级、按副军职待遇)195元;

  ·正师职(六级、正局级)185元;

  ·副师职(七级、副局级)175元;

  ·正团职(八级、正处级)165元;

  ·副团职(九级、副处级)155元;

  ·正营职(十级、正科级)以下干部150元。

  (2)发放生活补贴的具体规定是:

  ①以上标准仅限于执行生活补贴标准,不涉及其他待遇。

  ②离、退休人员的生活补贴,按同职级在职人员的标准执行(原副兵团职离休干部按210元执行)

  ③在职干部和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分别列“干部工资”科目生活补贴项目报销。

  ④此项补贴不作为计发有关费用的基数。

  军队离退休干部定期增加离退休费规定和标准

  根据总后财务部1997年12月1日印发的《人员生活待遇财务法规汇编》中规定,

  (1)军队离休干部,比照同职级在职干部职务工资档次最高档差定期增加离休费,军职以上(含享受同等离休费待遇的干部)月标准26元,师职月标准24元,团职月标准22元,营职以下月标准18元;比照同职级在职干部的军衔工资年增资标准增加离休费、1988年10月以后授予军衔和1993年t0月以后评为文职级别的少将和文职级别2级以上15元;大校和文职级别3级以下10元;其他离休干部,军职以上15元、师职以下10元。

  (2)退休干部,以上述同职级离休干部增加离休费的标准为基数,按本人退休费计发比例增加退休费。

  军队干部不予定期增资规定

  军队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定期增资。

  (1)擅自离开工作单位连续15天以上的,军官、文职干部职务工资从翌年1月起停止定期增资1年;

  (2)军官、文职干部,任职命令公布后,未经组织批准,无正当理由逾期1个月不到职的,其职务工资从翌年的1月起,停止定期增资1年;

  (3)当年受过行政记过或党(团)内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军官、文职干部的职务和军衔(级别)工资从翌年1月起停止定期增资1年(定期增资的离退休干部照此执行);

  (4)经组织批准转业、复员的军官、文职干部,翌年1月不予增加职务(专业技术等级)和军衔(级别)工资;

  (5)实行见习期的院校毕业生、研究生,在见习期间不予增加职务(专业技术等级)和军衔(级别)工资。

  军队干部职务晋升,其工资发放规定

  (1)定职定衔的,从下达命令的当月起,按所定职、衔(级)发给职务工资、军衔(级别)工资;

  (2)职务晋升的,从下达命令的当月起,在现职务工资标准进入所晋职务相同工资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个工资档次。其中,低于所晋职务最低工资标准的,进入最低标准。越级晋升职务(专业技术)等级的,按逐职(级)晋升的办法推算。已达到本职务工资最高档次的干部、定期增资后晋升职务的,就近就高进入所晋升职务工资档次。

  军队干部中的军官与文职干部互改时,其工资发放规定

  军官与文职干部互改:职务工资按互改后明确的职务等级及档次标准执行;军衔(级别)工资按互改后明确的军衔(级别)等级执行互改前相同的工资标准。互改中晋升职务、军衔(级别)的,按晋升的有关规定确定工资标准。

  军官、文职干部撤职、降职、免职或因机构降格或因工作需要而高职低配的,其工资发放规定。

  (1)军官和文职干部犯错误受撤职处分的,从下达命令的下月起,按撤职后明确的职务等级发给职务工资;

  (2)军官和文职干部犯错误受降职处分的,从下达命令的下月起,按所降至的职务工资标准发给;门)军官和文职干部免职待分配的,按原职务工资标准发给;

  (4)军官和文职干部因机构降格或工作需要而高职低配的,保留其原职务工资。

  行政军官与技术干部互改时,其工资发放具体规定。

  军事、政治、后勤军官改做专业技术工作的军队干部,任专业技术职务后,按有关规定将行政职务工资等级套改为专业技术等级。任专业技术职务并兼任行政领导的专业技术军官,其职务工资按两种职务中较高的一种发给。

  专业技术军官改做行政工作的,因工作需要改任的,按新任职务工资标准发给职务工资,原工资高出的部分予以保留(从到职的当月起执行)。因不胜任专业技术工作而改任的,从下达命令的下月起,按其新任职务发给职务工资。

  军队干部复员、转业、离休、退休,其工资发放的具体规定。

  军队干部复员、转业,工资发至离队当月;离休干部,按离休时的职务(技术等级)、军衔(级别)发给工资。基础工资按在职干部的标准执行;退休干部,下达退休命令当月的工资照发,从下月起改发退休生活费(退休生活费列“干部工资”科目报销。

  军队干部退休,发放退休生活费具体规定和要求:

  (1)退休生活费的发放按入伍时间、奖励、地区三种补助可合并计算提高,但提高后退休生活费不得超过100%。

  (2)退休干部因战、因公评为特等、一等伤残或者因病瘫痪、双目失明而生活不能自理,饮食起居需要入扶助的,经医院证明和组织批准,可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发给护理费。

  (3)安家补助费和家具费由军队原单位在离队安置时一次发给本人。

  (4)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在改发退休生活费时发给。

  (5)退休干部当年剩余月份退休生活费,在退休干部移交地方时,由军队原单位一次拨给居住地民政部,由民政部门按月发给本人。计发生活费的本人原工资、一律按照安置地区军队同职级干部的月工资额计算。

  (6)当年剩余月份生活费包括:百分比生活费、1989年10月后增加和计入的退休费、基础工资、军龄工资、生活补贴、伙食补贴、职业津贴、保留的副食补助、取暖补贴、残废金、护理费、医疗费、福利费、福利补助、退休干部17元生活补助费等;计算退休生活费的军龄(含工龄),参军当年算l年,进入下一年度即按增加1年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