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消防员招录 > 福利待遇

干部抚恤待遇

  • 时间:2015-02-25 16:54
  • 资料来源: 本站
  • 浏览次数:-

  军队干部抚恤费的具体内容

  军人抚恤是国家给予因公、因战而致伤、致残军人和牺牲、病故军人家属的抚慰、抚恤优待费用。规定内容包括:军人抚恤费的种类、范围、条件、标准和发放办法等。包括负伤费,伤残抚恤费、伤残保健金、死亡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费、抚恤费和遗属生活补助费等6种。抚恤费的管理,有的由军队负责,有的由地方政府部门负责。军队负责的抚恤费实行实报实销的管理办法,列生活费中的“抚恤费”科目报销。

  负伤费

  负伤费凡参战的军队人员和直接为前线服务的军队其他人员、政府工作人员、民工。因战或因公负伤,平时战时筑路、营建等部队执行任务中受伤者,均按其受伤的轻重程度,发给负伤费。因战负伤和因公负伤各划分3个伤情等级标准。因战负伤的负伤费高于因公负伤的负伤费。负伤轻重程度由医生确定,并经团以上卫生机关并具《伤情等级证明》,由负伤者所在医疗单位的财务部门-次发给负伤者。一次负伤数处者,只发一次负伤费,其等级按最重处伤情确定,并以《伤情等级证明》为凭证向上级财务部门报销。所开支费用,战时列入作战费报销,平时列入抚恤费报销。

  残废金

  残废金是伤残抚恤费和伤残保健金的统称。伤残抚恤费原称在乡残废抚恤金,伤残保健金原称在职残废金,残废金发给因战、因公负伤致残或因病致残的人员。军队现役军人和在编职工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由军队规定的审批机关在医疗终结后,根据丧失劳动能力及影响生活能力的程度评定伤残等级,由所在部队发给伤残保健金。对退出现役后没有参加工作的革命伤残军人,由民政部门发给伤残抚恤费;退出现役后参加工作,或者按离休退休待遇的革命伤残军人,由民政部门发给伤残保健金。伤残抚恤费和伤残保健金各分为特等、一等、二等甲级、二等乙级、三等甲级、三等乙级,各6个等级制定年标准。伤残抚恤费高于伤残保健金;因战致残的高于因公致残的,因公致残的高于因病致残的。残废金除三等甲级、三等乙级于每年1月全年一次发给外,其他各等级分1月和7月两次发给。

  丧事费

  丧事费是军官、文职干部、士官、义务兵和在编职工及享受定期生活补助费的遗属,牺牲或病故所开支的丧葬费用。丧事费开支内容包括悼念活动、遗体火化、骨灰安放、烈士灵枢迁移葬址及外地直系亲属来队后无力负担的交通费和食宿费等。军队干部、士官遗属牺牲、病故后的丧事费实行定额标准管理,超支部分不予报销节约部分用于遗属的生活困难补助。定额是:大军区副职以上职务的干部,按本人生前15个月的工资领报:兵团职以下职务的干部,按本人生前12个月的工资领报;享受定期生活补助费的随军遗属,发给生前6个月的定期生活补助费;1955年前后复员女同志现仍为随军家属的,发给生前12个月的生活补助费。士兵、在编职工解决骨灰盒1个,新衣(包括鞋、袜、帽)l套被、褥各1床,连同火化费,由团以上政治机关根据当地情况批准,按实报销。

  死亡抚恤费

  军人死亡抚恤费分为一次性抚恤金、定期抚恤金和特别抚恤费三种。

  一次性抚恤金是根据死亡性质的不同(即区分为革命烈士、旧公牺牲军人、病放军人)和本人死亡时的工资收入,由民政部门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是:对革命烈士发40个月的本人资;对因公牺牲军人发20个月的本人工资;对病故军人发10个的本人工资。对义务兵、参战民兵和无工资收入或收入低于正职少尉军官工资的军队院校学员、可按正排职少尉军官的职务资、军衔工资之和为标准计发。对立功和获得荣誉称号的现役人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还可按比例增发,国家主席或中央军委授荣誉称号的增发基本标准35%;大军区授予荣誉称号的以及1933、1934年曾荣获一、二、三等红星奖章的增发基本标准30%;

  立-等功的增发基本标准25%;

  立二等功的增发基本标准15%;

  立三等功的增发基本标准5%。

  定期抚恤金是由地方民政部门每月发给革命烈士家属、因牺牲军人家属和病故军人家属的固定金额抚恤金。按照居住农的,居住小城镇的,居住大中城市的种不同情况制定发放标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的定期抚恤金高于病故军人属的定期抚恤金。其中遗属中的孤老的定期抚恤金标准还可适提高。

  待别抚恤费对作出特殊贡献的现役军人死亡,根据不同条分一、二、三等由国防部加发特别抚恤费。领取特别抚恤费的象和顺序是,军人父母,父母不在由配偶,配偶不在由子女及依军人生活未成年的弟妹和抚养人。

  遗属生活补助费

  遗属生活补助费是军队的牺牲、病故军、文职干部、士官和职工,不分其遗属是否随军,从牺牲、病故的月起(战时从后方留守处接到前方政治机关通知的下月起),在个6月内(阵亡烈士在12个月内),按军官、文职干部、士官和职工前的工资逐月发给其遗属。从第7个月(阵亡烈士从第13个)起,对无固定工资收入的遗孀,发给定期生活补助费,标准按职等级确定。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遗孀,其工资收入低于生活补助标准的,由军队补足差额部分。牺牲、病故军官、文职干部、士官的未满16岁及虽满16岁,但在校读书或因残疾丧失劳动能力的女,经批准投靠军官、文职干部、士官生活的,无固定工资收入且丧失劳动能力的父母,也发给一定的生活补助费。除按标准外,如特殊困难时,可以临时救济。牺牲、病故军官、文职干部、士官、编职工凡在原籍的家属,在享受当地政府给予的抚恤优待外,如遇特殊困难时,军队原单位可酌情给予补助。随军军官、文职干部、士官的遗孀另择配偶者,从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下月起,停发期生活补助费。

  军队干部负伤费标准

  根据总后财务部1997年12月1日印发的《人员生活待遇财务法规汇编》中规定,军队干部负伤费标准按战时和平时两种情况,各分3个标准发给受伤者r

  (1)战时一等标准为80元、平时一等标准为50元;

  (2)战时二等标准为60元、平时二等标准为35元;

  (3)战时三等标准为40元、平时三等标准为20元。

  军队革命伤残人员,伤残抚恤费标准

  根据总后财务部1997年12月1日印发的《人员生活待遇财务法规汇编》和总政组织部、总后司令部、总后财务部[1999]财薪宇第181号通知中规定,军队革命仍残人负伤残抚恤费标准按因战、因公和因病三中种情况,根据伤残等级各分不同标准发给伤残者:

  (1)特等因战5340元、因公5180元;

  (2)一等伤残因战4000元、因公3870元、因病3740元;

  (3)二等伤残甲级因战2120元、因公2010元、因病1920元;

  (4)二等伤残乙级因战1320元、因公1240元、因病1200元;

  (5)三等伤残甲级因战900元、因公880元;

  (6)三等伤残乙级因战780元、因公780元。

  军队革命伤残人员,伤残保健金标准

  根据总后财务部1997第12日发的《人员生活待遇财法规汇编》和总政组织部、总后司令部、总后财务部[1999]财薪第181号通知中规定,军队革命伤残人员伤残保健金标准是按战、因公、因病三种情况,根据不同伤残等级,各分不同发放标,发给伤残者:

  1)特等伤残因战1000元、因公970元;

  2)一等伤残因战800元、因公760元、因病750元;

  3)二等伤残甲级因战380、因公360元、病340元;

  4)二等伤残乙级因战300元、因公280元、因病270元;

  5)三等伤残甲级因战220元、因公200元;

  6)三等伤残乙级因战170元、因公160元。

  干部逝世后,丧事费标准

  据总后财务部1997年12月1日印发的《人员生活待遇财务法规汇编》中规定。

  1)大军区职干部,标准为生前月工资15个月;

  2)兵团职以上干部,标准为生前本人月工资12个月

  3)月工资构成是职务工资、军衔工资、基础工资和军龄工资四部分组成。

  干部逝世丧事费开支范围

  干部逝世丧事费开支范围是:包括悼念活动、遗体火化、灰安放、外地直系亲属来队无力负担的交通费和食宿费;丧事费行包干管理,节约部分可用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超支部分不予销。

  给牺牲、病故军人家属发放特别抚恤费的条件和标准

  据总后财务部1997年12月1日印发的《人员生活待遇财法规汇编》中规定,发放特别抚恤费的条件和标准是:

  1)被大军区级(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英模人物或荣立一等功的人员发特别抚恤金为15,000元;

  2)生前在边防、海岛、高原部队或其他特别艰苦的环境工作在国防科研中从事国家规定的有害工种连续满20年,并做出显成绩者发特别抚恤金12,000元;

  3)生前为师职(含)、专业技术7级(含)以上干部或军龄(含革命工作时间)满3年的干部,且事迹突出者发特别抚恤金10,000元。

  特别抚恤金发放有什么规定

  特别抚恤金要经大军区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批准,由前所在单位财务部门一次性发给;同时,具备两种以上件按其较高的一个等级给予抚恤;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牺牲病故凡符合特别抚恤条件的,照此规定执行;生前在军队安置的,其抚恤金由原管理单位发给;在地方安置的,其特别抚恤金由所的省军区发给;领取特别抚恤金的对象和顺序是军人的父配偶、于女及依靠军人生活未成年的弟妹和抚养人。特别抚恤需经费,列‘抚恤费’科目专项报销,并于每年年底分别报总政部和总后财务部备案。

  牺牲、病故人员,一次性抚恤金基本标准和补助标准

  根据总后财务部1997年12月1日印发的《人员生活待遇财务法规汇编》中规定:

  (1)军队牺牲、病故人员一次性抚恤金基本标准是

  ①烈士基本标准是生前月工资40个月;

  ②牺牲基本标准是中前月工资20个月;

  ③病故基本标准是生前月工资10个月;

  (2)军队牺牲、病故人员一次性抚恤金补助标准是。

  ①被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或中央军委授予荣誉称号的按基本标准增发35%的补助标准;

  ②牺牲的被军区(方面军)授予荣誉称号的按基本标准增发30%的补助标准,定一等功的按基本标准增发25%的补助标准;

  ③病故的,立二等功的按基本标准增发15%的补助标准,立三等功的按基本标准增发5%的补助标准。

  牺牲、病故人员,发放一次性抚恤金具体要求

  (1)军人牺牲、病故一次性抚恤金,统一由死亡人员家属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发给;

  (2)虽在服役期间荣立功勋,退出现役后死亡的不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3)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和病故中人的家属领取一次性抚恤金以后,日常生活有困难的按照有关规定,还可以领取定期补助费。

  干部遗属生活补助费发放条件、标准

  据总后财务部1997年12月印发的《人员生活待遇财法规汇编》中规定

  1)干部遗属,随军留队的按干部生前的工资,由军队逐月发6个月原工资,阵亡者为12个月原工资;

  2)自第7个月起(阵亡者从第13个月起)随军留队的子女不满6岁或己满16岁但在校读书或因残疾丧失劳动能力的子女和经批准投靠干部生活的无固定收入且丧失劳动能力的父母受遗属尘活补助费每人每月250元;随军遗孀无固定工资收入干部生前为团职以下的每人每月500、师职600、军职700元、大军职以上800元,牺牲、病放干部或遗孀本人为红军期及其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再增加200元;有固定工资收入的,收入总额低于上述生活补助费标准的由军队补足差额部分;

  3)对干部的遗属不符合随军条件的按干部生前的工资由军逐月发给6个月的本人基本工资,阵亡者为12个月工资。在享当地政府抚恤优待以外,如遇特殊困难时,部队原单位可酌情给补助其开支列“福利费”报销。

  牺牲、病故人员遗属生活补助发放具体要求

  发放牺牲、病故人员遗属生活补助的具体要求是。

  (1)遗属住在有地区性补助的地区按有关规定计发地区补助。符合随军条件而未随队的干部遗孀和子女按随军留队遗属的标准发给定期补助。

  (2)随军干部遗孀另择配偶者、从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下一个月起,不再发给定期生活补助费

  (3)享受定期生活补助费的随军遗属去世后,可一次发给6个月的本人生前领取的定期生活补助费,作为丧事费包干使用。

  (4)已移交地方管理的军人遗属逝世后的丧事费、由地方按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