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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中山:一男子被拘留10日!原因是……

  • 时间:2025-01-25 18:34
  • 资料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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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众所周知,案发现场不能乱动。案发现场是所有证据的来源地。破坏案发现场,就会严重影响案件侦查工作,任何破坏案发现场的行为都是违法的,在火灾事故中亦是同样!

  2024年12月24日8时22分,中山市消防救援支队大涌大队接到报警称,中新路鼎华工业园路段发生火灾。接警后,消防员立即赶赴现场。经过紧急救援,现场明火被成功扑灭,好在未造成人员伤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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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火灾发生后,中山市消防救援支队大涌大队依法对现场进行封闭,张贴《封闭火灾现场公告》。任何人未经允许,不得擅自进入和破坏火灾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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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然而,就在12月28日凌晨3时47分许,一人驾驶三轮车途经时,竟将火灾现场物证残骸拉走。经调查,该三轮车车主蒋某在明知不能进入的情况下,还是进入火灾现场并搬运走物证,导致大队勘察人员进入火灾现场勘察时,发现火场的原始状态遭到破坏,给火灾原因调查带来了很大的困扰。蒋某对破坏火灾现场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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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决定给予蒋某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

  消防部门提醒:火灾案发现场是所有证据的来源地,任何一项证据的取得都与案发现场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有效的现场保护是准确认定火灾原因的前提,而任何破坏案发现场的行为都是违法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非法干预火灾事故调查,请大家对自己和他人负责,重视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五十一条

  消防救援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负责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

  火灾扑灭后,发生火灾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按照消防救援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与火灾有关的情况。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二)过失引起火灾的;(三)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四)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五)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消防救援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