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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福利待遇

  • 时间:2015-03-19 1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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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军人福利费的具体内容

  军人福利费是在规定的军人工资、津贴、补助、补贴以外,由国家给予军人和军队各单位掌握的生活照顾性的费用,为集体和个人的福利优待,是军人物质、文化生活待遇的补充部分。军人福利费由军队最高统帅机关和领导机关以法规或规章形式规定,内容包括项目、范围、条件、标准和发放办法。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福利费的主要内容有:生活困难救济费,夫妻两地分居补助费,儿童教育机关补助费,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独生子女保健费),保育教育补助费,离休干部荣誉金、交通费、特需费,以及经特殊批准的专项福利开支等。在福利费开支中,有些项目是随工资、津贴逐月发给个人,采取实报实销管理办法;有些项目是按标准计领实行包干管理,超支不补;结余转下年度的原科目使用,实行标准管理办法。因此,管好福利费,对解决军队人员生活中的实际困难,稳定部队,具有重要意义。福利费计领标准,按军官、文职干部、士官、在编职工、军士、兵、供给制学员区分,按供应实力随生活费决算计领。另外,总部对各大单位按人员标准汁领福利费总额的33%一50%给予补助;对驻西藏、西沙、南沙部队和新疆边防部队的福利费计领标准略高于其他部队。

  救济费

  救济费是按人头和标准计领的福利费,主要用于广大干部、战士、在编职工家庭生活困难的补助和救济,也可用于军队献血者或对伤病员出院后的保健补助。救济费专款专用,不准挪用。对生活困难的救济,一般应经本人中请或党小组提名,经群众评议,党支部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报团或相当团一级的政治机关审批,不准个人决定。开支数量过大的,应报党委审批。党支部应定期(半年或3个月)了解、研究干部、战士、职工的生活困难情况,对确有困难的,应主动提出报请上级给予救济或补助。救济费掌握使用的原则是困难多的多补助,困难少的少补助,经常有困难的经常补助,临时有困难的临时补助。

  夫妻两地分居补助费

  夫妻两地分居补助费是为鼓励军队干部家属尽量不随军,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决定从1986年1月起对符合家属随军条件而家属不随军的现役干部给予优待,建立了夫妻两地分居补助费的制度。发放条件:一是对符合随军条件,妻子是农业户口,或虽系城镇户口但无固定工资收入的团职以下干部;二是对妻子在地方有正式工作,比照随军条件可调到部队驻地安置而不来部队驻地安置的团职以下干部;三是对家属随军或比照随军条件妻子调到部队驻地安置工作后,干部调往边防、海岛和高原艰苦地区,其家属随迁到上述地区安置有困难的干部。夫妻两地分居补助费按标准每月随工资发放。夫妻双方都是军人或丈夫是非军人的,不得享受夫妻两地分居补助费。

  儿童教育机关补助费

  儿童教育机关补助费是为解决军队各单位举办的幼儿园、子女学校除向家长收费外经费不足问题的补助费用。儿童教育机关补助费分两个部分,一部分是用于编制内的幼儿园、子女学校实有教职工、临时工以及待安置的人员的工资、补贴性质的费用,这是属于用于个人的经费部分。另一部分是用于购置教学器具、玩具、办公用品、图书、文体器材、生活用具和培训教师所需费用以及探亲路费、差旅费等,属于公用经费部分。工资、补贴性质的经费由总部按各大单位编制定额内的实有教职工人数,年初通过后勤供应渠道拨给各大单位,由干部、财务部门提出分配意见,逐级下拨,不得截留。公用经费部分由总部按各大单位干部、职工的在园、在校子女人数给予补助;各大单位可留15%作为机动;其余按在园、在校子女人数,由干部、财务部门拨给办园办校单位或幼儿园、子女学校,包干使用。

  子女保育教育补助费

  子女保育教育补助费是为解决军队干部子女因特殊情况不能人本部队幼儿园的问题而于1990年8月建立的。子女保育教育补助费发给军官、文职干部、在编职工的未能人幼儿园或未随军的6周岁以下子女。但对违反计划生育而超生的子女不发。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是为贯彻国家关于计划生育的方针、政策而实施的奖励,于1979年7月建立。规定对现有1个孩子的育龄夫妇,表示终身只要1个孩子时,给予一次奖励;每月随工资发给一定数额的保健费,从领取独生子女证之月起发给,发到子女14岁时为止;如有超生则扣款或冲减。

  离休干部荣誉金

  离休干部荣誉金是根据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的中央军委关于授予军队离休干部功勋荣誉章的规定,于1988年7月起建立的。凡荣获一级红星功勋荣誉章、二级红星功勋荣誉章、独立功勋荣誉章以及胜利功勋荣誉章的,每月按不同标准发给荣誉金,随离休干部的工资发放。

  军队离休干部交通费

  军队离休干部交通费是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军队干部离职休养可按规定的标准发给交通补助费的规定,于1983年1月起建立的。在此之前,曾在个别军区进行了试点。离休干部交通费按编配有专车而不配专车的干部、军职干部、师职以下干部设置了3个发放标准,每月随工资发给个人。离休干部领取交通费后,除开会、听报告、外出作传统教育报告、上级组织谈话,以及抢救危重病人用车免予收费外,其他用车一律收费。离休干部病故后半年之内,其配偶可继续享受交通费待遇;半年之后,停发交通费。

  离休干部特需费

  离休干部待需费是为解决离休干部的特殊困难和必要的经费开支,于1984年9月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的有关通知建立的,特需费原按每人每年制定一次性计领标准;从1991年1月起,将年计领标准改按分月计算,列入福利费科目专项报销。离休干部特需费由离休干部的管理单位统一掌握开支,用于为离休干部购买公用图书、报刊、资料、文体器材和慰问等。此项经费不得发给个人,也不得挪作它用。

  防暑降温费

  防暑降温费是根据国务院有关部门的通知精神于1993年起建立的。享受防暑降温费地区范围,根据气候条件将部队驻地划分5个区域,最低每年2个月,最高每年10个月不等。防暑降温费标准按军官和文职干部、士官区分,每月随工资发放。防暑降温费列“福利费”科目报销。

  军人职业津贴

  军人职业津贴是为了增强军人献身国防事业的光荣感和责任感,提高军人的社会地位,从1993年10月起,参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行奖金制度的原则;结合军队实际,建立了军人职业津贴。军官和文职干部的职业津贴按职务和专业技术等级区分,士官的职业津贴按军衔等级区分发给。离退休干部也同时享受军人职业津贴。

  福利补助

  福利补助从1993年10月起,军队原来的物价性、福利性补助、补贴,均按照与国家相同的口径归并的原则,部分并入了基本工资或离退休费,其余继续保留。如原有的洗理费,书报费,副食品价格补贴,肉价补贴,肉、蛋、菜价格补贴,燃料价格补贴,伙食补贴,各种粮、油、煤价格补贴,生活补助费等,除按规定已并入基本工资以外,剩余部分予以保留,改称为福利补助和伙食补贴两种,区分为军官和文职干部、士官两种标准,每月随工资发给个人。

  干部公勤费

  干部公勤费是补助性质。在职的副军职以上干部和全体离休干部均可以享受公勤费的待遇。公勤费标准分为全费月标准、半费月标准和1/4月标准3种。凡按中央军委颁布的领导干部公勤人员编配专用公勤人员的,无论雇请与否,均发全费;俩人编配1名公勤人员发半费;离休的师职以下干部按1/4计发。公勤费由财务部门按月随工资发给干部本人。

  离休干部生活补助

  离休干部生活补助是国务院于1982年颁发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的决定时建立起来的。军队离休干部也同样执行,即从1982年起按年发给生活补贴。

  ①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每年增发2个月的本人标准工资;

  ②1937年7月7日一1942年12月31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年增发1.5个月的本人标准工资;

  ③1943年1月1日一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年增发1个月的本人标准工资;

  ④当年1-12月,不论哪个月批准离休,都一次全额发给;从离休的第二年开始,在每年的1月份一次发给;

  ⑤1955年前后复员现仍为随军家属无固定收入的女同志,在国家没有统一规定之前,可根据她们的不同情况,发给生活补助费;建国以后入伍的,发给生活补助费的人员,需经备大单位政治机关批准。生活补助费由她们所在单位发给。经费开支列入“福利费”专项报销。

  政府特殊津贴

  政府特殊津贴是根据国家的规定,凡在自然科学高等教育、卫生技术、工程技术、社会科学、文学艺术等方面第一线工作的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可以申报,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享受每月100元的政府特殊津贴。但军队中副军职以上领导干部,虽是专家、学者,但不是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的,不能享受政府特殊津贴。

  房租补贴

  军队的住房补贴是根据军队住房制度改革方案,于l992年7月起建立的。按照改革住房低租金的步骤,在提租的第一步,从1992年7月起,对经批准租住军产房的人员,按基本工资的2%的比例发给住房补贴。按此原则由总后勤部颁发了提租第一步的住房补贴的金额标准。在提租的第二步,再增加3%的住房补贴,但金额标准尚未公布执行;以后,随着租金的提高,相应地增加补贴。军官按职务等级,文职干部按专业技术等级和非专业技术等级,士官按级别不同,区分补贴标准,逐月随工资发放,按照人员分类,分别列工资及有关科目报销。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

  军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暂按[1994]7号文件和总后财务部[1994]财会字第0302号通知规定执行。即由总后财务部在年度生活费决算中按现行固定额标准提取,并直接拨付给总后财务结算中心集存;住房公积金的支取,仍按[1994]7号文件和总后财务部[1994]财薪字第0773号通知规定执行。编外文职干部、事业单位编外正式职工,以及军委、总部已明确规定不吃国防费人员的住房补贴和公积金,可按照上述标准执行,所需经费由备单位在有关经费和收益中解决;其公积金的缴存、使用和管理,由备大单位参照[1994]7号文件规定精神自行确定,并报总部备案。

  无工作随军配偶生活困难补助费

  无工作随军配偶生活困难补助费,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干部随中家属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和(国发[1993]43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稳定部队,经中央军委批准,决定调整无工作随军配偶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

  调整范围和标准;

  驻边疆国境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三类区和总部确定的一、二类岛屿(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发[1998]14号文件划定的范围)的部队十部,经批准享受的随军配偶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每人每月170元。

  凡属国发[1989]14号文件规定范围以外地区的部队干部,符合家属随军条件,其配偶经批准随军后无工作、无固定收入的,每人每月发给生活困难补助费l50元。

  按本规定领取生活困难补助费的干部,从下达转业、复员、离休、退休命令及配偶安排工作的下月起,由干部所在单位的干部部门通知财务部门,停发生活困难补助费;干部牺牲、病故后,其配偶从领取遗属定期生活补助费的当月起,停发生活困难补助费。生活困难补助费暂列生活费决算“福利费”科目其他栏。此项经费不作为计发其他各项费用的基数。

  军队干部福利费计领标准和计领办法

  根据总后财务部1997年12月1日印发的《人员生活待遇财务法规汇编》和总后财务部[1998]财薪字第199号通知中规定,经总政治部和总后勤部领导批准,从1989年1月l日起,改变现行福利费领报办法,实行按人员标准计领。福利费计领标准为。

  ·军官、文职干部每人每月5元;

  ·士官、在编职工每人每月3元;

  ·义务兵、供绘制学员每人每月l元。

  (2)总部对备大单位按人员标准计领福利费总额的33%给予补助。军、师(含旅)级单位所需的福利费补助,由各大单位在计领的补助费内拨给。

  ·福利费由各大单位后勤财务部门按供应实力和标准随生活费决算计领。

  ·福利费按标准计领后,实行包干管理,备单位要严格按照军委、总部的有关规定开支;结余转下年度原科目使用。

  军队干部职业津贴是按什么标准发放的

  根据总后财务部1997年12月1日印发的《人员生活待遇财务法规汇编》和四总部[1998]政干字第461号、后财字第369号通知中规定,军队干部职业津贴是按其干部职务高低不同,从多到少,逐职级相差20元的标准,随工资发放。其标准如下:

  (1)大军区副职以上(三级以上)每月400元

  (2)正军职(四级、按正军职待遇);380元

  (3)副军职(五级、按副军职待遇)360元

  (4)正师职(六级、正局级)340元

  (5)副师职(七级、副局级)320元

  (h)正团职(八级、正处级)300元

  (7)副团职(九级、副处级)280元

  (8)正营职(十级、正科级)260元

  (9)副营职(十一级、副科级)240元

  (10)正连职(十二级、一级科员)220元

  (11)副连职(十三级、二级科员)200元

  (12)排职(十四级、办事员)l80元干部离退休后军人职业津贴全额享受。干部职务等级调整后执行与之相应的军人职业津贴标准。在人大、政协等机构中任职的军队干部和编外干部,按工资表中的职务等级对应关系执行相应的标准。

  军队干部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计领的规定

  根据总后财务部l999年12月1日印发的《人员生活待遇财务法规汇编》中规定,下部夏季防暑降温费按每月20元标准发放。

  具体规定:

  (1)驻海南省的西沙、南沙群岛每年享受10个月(2-11月);

  (2)驻广东省、海南省每年享受8个月(3-10月);

  (3)驻广西、湖南、湖北、福建、江西、江苏、上海、浙江、安徽、四川、云南、贵州每年享受6个月(4一9月);

  (4)驻北京、天津、河南、河北、山西、山东、陕西、内蒙、宁夏、辽宁每年享受4个月(6-9月);

  (5)驻西藏、青海、甘肃、新疆、吉林、黑龙江每年享受2个月(7一8月)。

  军队离休干部特需费标准计领,领报办法

  军队离休干部特需费是按每人每月12.5元(即每人每年150元)标准计领。具体领报办法是按在军队内部跨区、易地安置时,原单位已计领的特需费不再移交,从供应关系转移的下月起,由所到单位按标准计领;移交地方时,当年剩余月份的特需费,可一次计领随供应关系带走。离休干部去世后,从去世的下月起,停止计领特需费。

  军队干部享受政府特殊津贴标准和具体规定

  根据总后财务部1997年12月1日印发的《人员生活待遇财务法规汇编》中规定,军队干部享受政府特殊津贴标准是100元。

  具体规定为:

  (1)由总后财务部按照总政通知公布的名单,将政府特殊津贴款项按供应系统下拨,随干部工资逐月发给本人。此项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2)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干部离休、退休、转业后,所领取的政府特殊津贴不减。

  (3)未经组织同意,出国长期不归的,因死亡或其他原因停发厂资的,停发政府特殊津贴。

  (4)受降职或降衔、降级(工资档次)以上处分,受留党察看以上处分,以及触犯刑律,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免予刑事处罚的,取消政府特殊津贴。停发和取消政府特殊津贴,由大军区级单位党委报总政批准。

  (5)有下列情况者,不能享受政府特殊津:

  ①出国逾期至今未归的;

  ②犯有严爱政治错误,特别是在1989年政治风波中犯有错误的;

  ③受行政警告、严重警告处分不满6个月的,受行政记过、记大过处分中不满12个月的;

  ④受降职或降衔的;

  ⑤降级处分不满18个月的;受党内警告处分不满6个月的;受党内严重警齿处分不满12个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不满24个月的;开除党籍的;

  ⑥在工资以外还有高额收入的,特别是不热心本职工作,获取额外收入甚至搞非法收入,群众反映较大,社会影响不好的。

  ⑦政府特殊津贴列福利费科目政府特殊津贴栏报销。政府特殊津贴中计入基本工资、地区性、生活性补贴,离休、退休、转业、硷葬、次性抚恤金等各种费用的基数。干部去世时,从去世的下个月起,连续发6个月,此后停发。

  军队干部子女保教费标准、条件、规定

  根据总后财务部1997年12月1日印发的《人员生活待遇财务法规汇编》和总后财务部[1998]财薪字第461号通知中规定,保教费标准每人每月10元。保教费享受条件是:未随军或虽已随军但因年龄及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入本部队幼儿园的,6周岁以下子女发给子女保教费。具体规定为.

  (1)女军官或军官妻子生育第一胎是双胞胎或多胞胎,符合领取保教费条件的,按子女人数发给。

  (2)符合领取子女保教费条件的军官,在军队或地方院校学习期间,其子女保教费由军官供给关系所在单位发给。

  (3)军官不按晚婚要求结婚所生的子女、违反计划生育规定超生的子女,不发给保教费。

  (4)军官转业、复员、退休,其子女保教费发至办理转业、复员、退休离队的当月止。

  (5)夫妻均为军官,其子女不在其中任何一方所在幼儿园、且符合领取保教费条件的,由女方所在单位发给。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规定标准

  根据总后财务部1997年12月l日印发的《人员生活待遇财务法规汇编》和总后财务部[1998]财薪字第461号通知中规定,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规定、发放标准及具体要求是:

  已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自领证之日起,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到14周岁止。发放标准为夫妇汉方都在军队工作的每月发10元,由夫妇双方单位各发50%;夫妇-方在军队工作、另一方在地方工作的每月发5元,部队一方由军人、职工单位发给;夫妇一方在军队工作,另一方为无固定工作的随军家属或农民每月发10元。由军队方全额发给(此费以前为“独生子女保健费”,后改为“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办法为各单位干部部门和计划生育管理部门每年12月底核定当年各月享受此项费的人员实力,送交同级后勤财务部门审核后,随1月份工资将上年度应享受的奖励费一次性发给本人。

  1955年前后复员女同志生活补助费发放规定

  1955年前后复员女同志生活补助发放规定是:

  (l)凡领取生活补助费的人员,需经备大单位政治机关批准。生活补助费由她们所在单位发给,经费列“福利费”专项报销;

  (2)女同志逝世后,从逝世的下一个月起停发生活补助费;

  (3)女同志逝世后按本人生前领取生活补助费的标准,一次发给12个月的生活补助费作为丧事费包干使用;

  (4)配偶去世6个月后,从第7个月起,其生活补助费改按随军遗属生活补助费标准执行;原享受的55年前后复员女同志生活补助费标准停止执行;

  (5)享受地区性补助的人员,暂按1993年9月30日发放前的地区性补助数额计发,待新的地区津贴制度出台后再按照执行;

  (6)生活补助费可作为计发有关费用的基数。

  1955年前后复员女同志生活补助费发放条件、发放标准

  根据总后财务耶1997年12月1日印发的《人员生活待遇财务法规汇编》和总政、总后[1998]后财字第461号通知中规定,1955年前后复员的女同志生活补助发放条件是1955年前后复员,现仍为随军家属无固定收入的女同志,按规定可以享受生活补助费。

  发放标准是

  (1)l942年12月31日以前入伍的每月400元;

  (2)1943年1月1日一1945年9月2日入伍的每月350元;

  (3)1945年9月3日一1949年9月30日入伍的每月300元;建国后入伍,生活上有困难的,所在单位适当救济,列入单位“福利费”开支。

  军队干部夫妻分居费发放条件、标准

  根据总后财务部1997年12月1日印发的《人员生活待遇财务法规汇编》和总后财务部(l998)财薪字第461号通知中规定,军队干部夫妻分居费发放条件和标准是:

  (l)凡是夫妻分居两地的干部。

  (2)符合随军条件,妻子是农业户口,或虽是城镇户口但无固定工资收入的团职以下干部每月40元;

  (3)凡是夫妻分居两地的干部,妻子在地方有正式工作,比照随军条件可调到部队驻地而不来部队驻地安置的团职以下干部每月20元;

  (4)凡是夫妻分居两地的干部,家属随军或比照随军条件妻子调到部队驻地安置工作后,干部(含团以上干部)调往边防、海岛和高原艰苦地区,其家属随迁到上述地区安置有困难的。其标准每月20元。

  干部夫妻分居费发放具体规定

  干部夫妻分居费发放规定为:

  (1)享受夫妻分居和生活补助费的干部必须符合探亲假的条件;

  (2)干部妻子(丈夫)到部队探亲时间超过一个月的,所超月份不发夫妻分居生活补助费;

  (3)夫妻分居生活补助费随干部工资发放,列入“福利费’科目内专项报销;

  (4)夫妻分居生活补助费实行按年度发放的办法。各单位干部部门每年12月底核定当年各月享受此项补助费的人员实力,送交同级后勤财务部门审核后,随1月份工资将上年度应享受的补助费一次发给本人;

  (5)退役人员当年(不含余月份)的夫妻分居生活补助费,由干部部门核定批准后,在部队由财务部门随发最后一个月工资时一次发放;

  (6)军内调动人员,由调入单位按上述规定发放,调出单位一律不得提前发放。

  干部随军配偶生活困难补助费发放条件标准

  根据总后财务部1997年12月1日印发的《人员生活待遇财务法规汇编》和总政、总后[1998]后财字第111号通知中规定,

  (1)驻边疆国境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总部确定的一、二类岛屿(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发[1989]14号文件划定的范围)的部队干部,符合随军条件,经批准其配偶随军来队后,安排不了工作,无固定收入的,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170元;

  (2)凡属国发[1989]14号文件规定范围以外地区的部队干部,家属符合随军条件,其配偶批准随军后,无工作、无固定收入的发放生活困难补助费150元。

  干部随军配偶发放生活困难补助费

  干部随军配偶属于下列情况的,可以发放生活困难补助费。

  (1)干部配偶随军到部队驻地安排工作后,下岗或失掉工作,原单位停发工资和补助补贴,本人又无其他收入的;

  (2)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发[1993]43号文件规定,干部配偶停薪留职或保留公职,随军到部队驻地,安排不了工作、无收入的;

  (3)下部配偶随军到部队后,办理了招工手续,实际无工作、无收入的;

  (4)符合随军条件未办理随军手续,在部队驻地有常住户口,无工作、无收入的。

  干部随军配偶不发或停发生活困难补助费

  (l)干部随军配偶属于下列情况的,不发给干部随军配偶生活困难补助费,

  ①干部随军配偶有收入,其数额不低于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

  ②干部随军配偶下岗或失掉工作,原单位继续发给部分工资或者补助补贴的。

  ③干部配偶办理了随军手续,未来队居住,无工作、无收入的。

  (2)干部随军配偶属于下列情况应停发生活困难补助费,

  ①安排了工作(含从事个体、临时、季节工、合同工)有收入的,从安排工作的下月起停发。

  ②干部转业、复员、离休、退休,从下达命令的下月起停发。

  ②干部牺牲、病故后,其配偶从领取遗属定期补助费的当月起停发。

  干部随军配偶生活困难补助费发放程序规定

  干部随军配偶符合领取生活困难补助费条件的干部,须填写审批表经团级单位政治、后勤机关审查,师(旅)以上政治、后勤部门审核。军级单位政治部、后勤部审批后,报大军区政治部、后勤部备案,同时,通知干部所在单位政治机关的干部部门和后勤财务部门。每年年底前,要按上述规定和要求,重新进行一次审批。生活困难补助费从批准的下年度1月起,按月随干部工资发放,也可半年或整年发放。暂列入生活费决算福利费科目“其它”栏报销,不作为计领其它费用的基数。

  增发离休干部生活补贴标准具体规定

  根据总后财务部1997年12月1日印发的《人员生活待遇财务法规汇编》中规定:

  (1)增发离休干部生活补贴具体标准是:

  ①1937年7月6日以前入伍的,其标准为每年2个月的本人标准工资;

  ②1937年7月7日一1942年12月31日入伍的,其标准为每年1.5个月的本人标准工资;

  ③1943年1月1日一1Q45年9月2日入伍的其标准为每年1个月的本人标准工资。

  (2)增发离休干部生活补贴规定是:

  ①1945年9月3日一1949年9月30日入伍的干部不发;

  ②离休干部生活补贴每年一次发给,列“福利费’科目报销;

  ③离休干部去世的当年继续发给遗孀或合法继承人,从第2年起停发。

  离休干部荣誉金发放标准、规定

  离休干部荣誉金发放标准是:

  (1)离休干部荣获一、二级红星功勋荣誉章者30元/月;

  荣获独立功勋荣誉章者25元/月;

  荣获胜利功勋荣誉章者20元/月。

  (2)离休干部荣誉金发放规定是.离休干部荣誉金随工资逐月发放,列福利费”科目报销;从批准授予功勋荣誉章的当月起发给;移交政府管理的军队离休干部,授勋后荣誉金由所在地的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所属单位发给;离休干部去世后,其荣誉金在6个月内逐月发给遗孀或合法继承人,从第7个月起停发;被剥夺功勋荣誉章者,其荣誉金从判决的下月起停发。

  军队干部公勤费发放标准、要求

  (1)根据总后财务部1997年12月1日印发的《人员生活待遇财务法规汇编》中规定,军队干部公勤费发放标准为:

  ①全费标准每人每月200元;

  ②半费标准每人每月100元;

  ③四分之一费标准每人每月50元。

  (2)发放干部公勤费的具体要求是:

  ①副军职(含离休干部和副军职以上教员、研究员等,不含野战军在职的军官)以上干部的公务员、炊事员不再使用战士(大军区级以上干部的炊事员可使用战士或职工),实行发公勤费自行雇请;

  ②按规定编配专用公勤人员的,无论雇请与否均发全费;2人编配1名公勤人员的发半费;离休的师以下干部发1/4费;

  ③军以上干部退休后,其公勤费按同职级离休干部的规定和标准执行;

  ④个别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大单位批准发给护理费;军队离休干部中的第一、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和抗战前期参加革命的,以及抗战后期和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的、年满70周岁的,经所在大单位批准发给护理费。此护理费等于公勤费,但公勤费或护理费只能享受一种;

  ⑥在职或离休干部牺牲病故后,自牺牲病故的下月起,在6个月内继续享受公勤费待遇;

  ⑥公勤费由财务部门按月随工资发本人,列“福利费”科目报销。

  离休干部交通费发放标准、具体要求

  根据总后财务部l997年12月1日印发的《人员生活待遇财务法规汇编》中规定:

  (1)离休干部交通费发放标准是:

  ①按编制应配有专车的干部其标准每月50元;

  ②军职干部每月30元;

  ③师职以下干部每月15元。

  (2)具体要求是:

  ①牺牲、病故半年内,配偶可继续享受离休干部乘车待遇,半年以后,停发交通补助费,从第7个月起,享受离休干部生前50%的定额车公里,免费乘车;

  ②原配有专车的离休干部去世后,从第7个月起将专车收回,交干休所、服务处统一管理,优先保证其遗孀使用;

  ③离休干部领取交通补助费后,除开会、听报告、外出作传统教育报告、上级组织谈话用车可免费外,其他用车一律收费。

  军队干部住房补贴发放标准、要求

  根据总后财务部1997年12月1日印发的《人员生活待遇财务法规汇编》中规定,军队干部住房补贴发放标准是:

  (1)军委委员以上每月标准40元;

  (2)大军区职(1、2级)每月33元;

  (3)军职(3、4、5级)标准26元;

  (4)师职(6、7级)局级文职干部每月21元;

  (5)团职(8、9级)处级干部每月17元;

  (6)营职、科级文职干部(10、11级)每月13元;

  (7)连、排职(12、13、14级)科员及办事员文职每月l0元;

  (8)1955年复员女同志、遗属每月10元。要求享受住房补贴的干部按现职(级)或工作年限享受。

  军队干部房租补贴发放具体规定

  军队干部发放房租补贴具体规定是:

  (1)职务、级别调整的人员:

  ①军队干部职务级别调整后,其房租补贴按相应的职、级标准执行;

  ②晋升职务、级别的,从下达命令的当月起执行。

  (2)降职降级的,从下达命令的下月起执行。军内调动,其房租补贴的发放情况应在《人员调动供给介绍信》上注明。

  (3)临时调学、集训、蹲点、代职、住院等人员,不转供给关系的,其房租补贴仍由原单位发放。转供给关系的,由调入单位负责发放。

  (4)见习期间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和军队没有工资关系的人员,不享受房租补贴。

  (5)转业、复员的干部,由军队在工资截供的同时,停止发房租补贴。

  (6)离休、退休干部,由军队供养的,按现役干部标准发给房租补贴。

  (7)牺牲、病故干部遗属在免交房租期间,不享受房租补贴待遇。

  军队干部住房公积金标准

  根据总后财务部1997年12月1日印发的《人员生活待遇财务法规汇编》中规定,军队下部住房公积金的标准是。

  (1)军委委员以上每人每年850元;

  (2)大军区职(1、2级)每人每年850元;

  (3)军职(3、4、5级)干部,每人每年750元;

  (4)师职(6、7级)按局级待遇文职干部,每人每年650元;

  (5)团职(8、9级)按处级待遇文职干部,每人每年550元;

  (6)营职(10、11级)按科级待遇文职干部,每人每年430元;

  (7)连、排职(12、13、14级)按科员及办事员文职干部,每人每年350元。

  军队干部享受住房公积金的规定

  (1)职务、级别调整的人员,住房公积金按相应的职、级标准执行;

  (2)晋升的,从下达命令的当月起执行;

  (3)降职降级的,从下达命令的下月起执行;

  (4)结存享受住房公积金,凭营房部门的通知退给本人;

  (5)在见习期间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和在军队没有下资关系的人员,不参加公积金存储;

  (6)转业、复员干部,由军队在工资截供的同时,停止享受住房公积金,并且在不继续住用军队住房时,按其在军队的职务、专业技术等级和参加公积金存储的年限及住房公积金标准计算,一次

  性支付给个人;

  (7)离退休干部由军队供养的,按现役军队干部规定标准享受住房公积金;

  (8)不再住用军队住房的或虽由军队供应但本人申请不参加公积金存储的,由军队按原职务、级别和参加公积金年限及住房公积金标准一次性计发个人全部公积金;

  (9)个人在职期间购买军产住房时,必须支取个人的全部公积金,并从支取公积金的下月起停止参加公积金存储;

  (10)个人购买非军产住房或自建住房时,也可支取个人的公积金。

  发放住房公积金的具体计算办法

  发放住房公积金的具体计算办法:

  (1)l992年7月至1993年月12月期间,按个人实际缴存住房公积金月数计算;

  (2)从1994年1月起,按本人在部队实际工作时间(领取工资月数)计算。两段合计月数(扣除在此期间已支取过的月数)按满周年计算后,剩余月数不足6个月(含6个月)的,按年标准的l/2计发,超过6个月的,按年标准全额计发。

  军队牺牲、病故人员住房公积金规定

  参加公积金存储的人员牺牲、病故后,从牺牲、病故的下月起停止公积金存储,生前积存的公积金由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一次性领取。

  军队干部福利补助费标准

  根据总后财务部1997年12月1日印发的《人员生活待遇财务法规汇编》中规定,军队干部福利补助费标准每人每月60元。按月随工资发放。列“福利费”科目报销。享受福利补助费的干部包括军官、文职干部和由军队供应的离、退休干部及在各级人大、政协等机构任职的军队干部和编外干部。

  军队干部生活补助(五大节日费)标准

  根据[1999]后财字第14号通知中规定,军队干部(含离退休干部)每人每节按100元标准汁发。五大节日具体指:元旦、春节、劳动节、建军节、国庆节。此项经费列生活费决算“福利费”科目生活补助栏报销。从1999年1月1日起执行。两周岁以下儿童牛奶补助费标准根据[1986]财标字第567号通知中规定:驻京单位军人、职工,有北京市正式户口、未满两周岁的独生子女,可参照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发放办法给予补贴。夫妇双方都在军队驻京单位工作的,由夫妇双方所在单位备发一半。一方在京外或一方在地方工作的,军队一方每月只发给2元,多胞胎按孩子数发给。此通知自1986年11月起执行。所需经费,军人、在编职工列“福利费”科目报销;队列单位的编外职工列有关事业费报销。

  军队计划生育惩罚条件、处罚标准规定

  军队计划生育惩罚条件是未经组织批准,计划外生育二胎以上者,政策规定和处罚标准是:

  (l)对不符合政策规定强生第二胎者,自孩子出生之日起,各扣发男女双方每月基本工资的10%扣发工资时间为7年,孩子入托收全费;其家属随军推迟3年批准;

  (2)对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未经批准又生第二胎者,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追回已发的独生子女费并执行上(1)款;

  (3)对违反规定生育第三胎者,除按计划外生第二胎限制外,扣发基本工资10缆的时间延长到14年;未随军家属不得批准随军。超生费在发工资时扣除,所扣工资全部留作本单位计划生育工作使用。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具体规定和要求

  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有以下规定和要求:

  (1)独生子女奖励费实行按年度发放的办法。各单位干部或计划生育部门每年12月底核定当年各月享受此项父母奖励费的人员实力送交同级后勤财务部门审核后,随1月份工资将上年度应享受的父母奖励费一次发给本人。

  (2)退役人员当年(不含剩余月份)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业务主管部门核定批准后,在部队由财务部门随发最后一个月工资时一次发放。

  (3)军内调动人员,由调入单位按上述规定发放,调出单位一律不得提前发放。

  (4)军人、在编职工按规定开支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在“福利费”中单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