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情况查询
昵称:
smliu1
留言日期:
2021-11-24
主题:
小型个体户餐饮店是否需要办理消防安全检查
内容:
您好!我一委托人拟在河源市源城区开设一家个体户,从事餐饮业务,经营场所172.5平方米。《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的“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我查询到部分省市已出具文件明确无需办理消防安全检查的“公众聚集场所”规模范围,请问广东省、河源市是否有类似规定?前述我方委托人是否需要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查询结果
受理时间:
2021-12-31
答复时间:
2021-12-31
答复单位:
广东省消防救援总队
答复内容:

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规定:“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第七十三条规定:“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等。"根据咨询表述,该场所应当申请办理消防安全检查。感谢您的来信。

满意度:
我要评分